丁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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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剑杰律师代理某原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丁剑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原告公司成立于2022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2024年10月,其唯一股东变更为第三人某新材料公司。2025年3月,某新材料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0元价格将某原告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某科技公司,并于同日作出变更股东的《股东决定》及修改公司章程。然而,某科技公司系不法分子伪造印章、篡改资料,冒用某工贸公司企业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及司法鉴定后,依法撤销了某科技公司的设立登记。此举导致某原告公司陷入无合法股东状态,无法进行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原告公司委托丁剑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变更股东的决议无效,并判令相关方配合恢复工商登记。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某原告公司作出的变更股东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决定》及修改章程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各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应当配合办理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原告某原告公司主张,因某科技公司设立登记被行政机关撤销,其自始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原变更决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公司股东应恢复为第三人某新材料公司。第三人某新材料公司对原告诉求表示认可,并同意配合办理恢复登记。被告马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冒用他人资质被撤销设立登记,故某原告公司作出的变更股东决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因某科技公司已被撤销设立登记,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某科技公司的起诉。关于原告要求第三人某新材料公司协助变更股东的诉求,鉴于第三人明确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马某履行协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原告公司变更股东的决定无效;第三人某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丁剑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公司设立登记被撤销导致的主体资格灭失难题,丁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及时调整诉讼请求,将核心诉求聚焦于确认决议无效及恢复原股东登记。在庭审中,丁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了冒名登记的违法事实及原告公司陷入僵局的原因,有效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同时,丁律师积极促成第三人配合变更的共识,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帮助原告公司打破治理僵局,恢复合法存续状态。

丁剑杰律师,男,汉族,法学硕士研究生,多年央企、国企法务从业经验。工作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长期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至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102996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河南至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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