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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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剑杰律师代理原告民间借贷70万余元纠纷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丁剑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诉称,2024年6月23日,被告代某乙因家庭经营某公司采购设备需要,向其借款70万元,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至2024年12月22日。代某乙作为借款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被告代某甲(系代某乙之父)、史某(系代某乙之母)以及被告皇甫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承诺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借款人另行提供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一套作为借款抵押物。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4年6月23日向被告指定的某公司账户转账48万元,并于次日即2024年6月24日转账22万元,累计支付借款70万元。然而,借款到期后,除被告代某甲于2025年1月9日支付利息4.2万元外,其余本息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丁剑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暂算至2025年9月25日的利息6.4万余元(后续利息另算),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被告代某乙、代某甲、某公司及史某共同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调解并愿意分期偿还欠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借款本息的具体金额核算及后续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需明确已付利息的扣减方式。其二,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方式。本案涉及多名自然人保证人及房产抵押,需明确各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特别是被告提供的债权担保效力及优先受偿权的落实。其三,分期还款方案的可行性与违约制约机制。被告希望分期还款以缓解资金压力,原告则需确保债权能够切实实现,防范被告在分期过程中再次违约的风险。丁剑杰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围绕上述焦点与被告方展开多轮磋商,力求在保障原告债权安全的前提下促成和解。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代某乙、代某甲、某公司、史某共同确认下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76.4万余元(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暂算至2025年9月25日,该金额已扣除2025年1月9日支付的利息4.2万元)。具体履行方式为:四被告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6万元;于2026年1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6年5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二、案件诉讼费五千余元、保全费四千余元、保险费五百元、律师费五千元及差旅费(按双方约定一次往返一千元计算)等相关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三、被告皇甫某以其对代某甲享有的全部债权作为本案担保,原告对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四、被告向原告还款应采取先息后本的方式进行。五、若四被告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丁剑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上,全面梳理转账凭证、担保协议及抵押物信息,夯实债权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与谈判中,敏锐捕捉被告有还款意愿但资金紧张的现状,灵活调整诉求,将一次性清偿转化为分期方案,并巧妙引入皇甫某的债权担保,提升债权安全性。最后,在条款设计上,增设“先息后本”及“一期违约即全部加速到期”的制约机制,有效防范被告拖延履行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丁剑杰律师,男,汉族,法学硕士研究生,多年央企、国企法务从业经验。工作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长期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至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102996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河南至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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