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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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剑杰律师代理某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丁剑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 A公司 与第三人 B公司 因劳务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 B公司 欠付原告保证金50万元及垫付工人工资11万余元,合计61万余元。因 B公司 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B公司 注册资本2627万余元,C公司 曾受让30%股权,后转让给 D公司。原告主张二被告作为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且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成为空壳,遂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丁剑杰律师接受 C公司 委托,代理本案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C公司 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是否应当对 B公司 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 C公司 的出资款转入第三人账户后,随即被异常转出至其他无关账户,构成抽逃出资,且公司资本显著不足。C公司 则抗辩其已实缴到位,前期投入的生产线采购、原材料、工资等支出已远超注册资金,不存在抽逃资金行为,且第三人拥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足以清偿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C公司 在持股期间已全面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原告要求 C公司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 D公司,因其系 B公司 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资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 D公司 对涉案61万余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依法驳回原告对 C公司 的全部诉讼请求。C公司 成功免除责任。

 

【律师价值】

 

丁剑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关于“抽逃出资”及“未实缴”的严厉指控,丁律师精准梳理公司财务流水与前期生效裁判文书,构建严密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资金均用于公司实际经营。庭审中,丁律师逻辑清晰、质证有力,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请,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债务风险。

丁剑杰律师,男,汉族,法学硕士研究生,多年央企、国企法务从业经验。工作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长期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至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102996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河南至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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