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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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剑杰律师代理原告245万余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丁剑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38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原告向朱某承包的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楼工地供应钢材。2013年9月9日,双方对账后,朱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钢材款245万余元,承诺于同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逾期按每天每吨5元支付违约金。此后,朱某又于2015年、2017年、2020年多次出具《催收欠款证明书》《还款承诺书》及《欠款证明与保证支付书》,反复确认上述欠款事实及违约责任。期间,朱某陆续支付13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丁剑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剩余钢材款23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朱某支付欠款232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欠条》载明的245万余元包含高额利息,实际钢材款仅为196万余元;并主张其已付款139万余元未完全扣除,请求二审改判其支付57万余元并按LPR计算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245万余元欠款数额是否真实,是否如朱某所称包含了高额利息;第二,朱某主张的139万余元已付款项是否应当在案涉《欠条》确认的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第三,一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朱某之间存在合法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朱某在长达7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出具书面凭证确认拖欠马某钢材款245万余元的事实,且未提出过异议。朱某主张该款项包含高额利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朱某主张的已付款项,法院认定其提交的付款凭证中,部分发生在《欠条》出具之前,部分属于《欠条》出具后新发生的业务,部分系向案外人支付,均不应在案涉《欠条》确认的欠款中扣除。关于违约金,朱某逾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双方约定,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及LPR四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丁剑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上诉人试图以“原始交易凭证”推翻“结算欠条”并主张“欠款包含高息”的抗辩,丁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双方历次对账及催款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已付款项的认定上,丁律师清晰界定付款时间节点与业务对应关系,成功反驳对方混淆新旧债务的企图。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最终促使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丁剑杰律师,男,汉族,法学硕士研究生,多年央企、国企法务从业经验。工作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长期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至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102996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河南至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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