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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鄂温克族自治旗 “八五” 普法讲师 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学会会员代表 曾就职于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处中心任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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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二房东“跑路”,租客该向谁追责?

作者:包阿通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6次举报

租赁市场中,二房东转租房屋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旦二房东收取租金后“跑路”,房东要求租客搬离、租客面临钱房两空的困境,此类纠纷频发。此时租客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结合北京海淀法院的典型案例,王先生通过二房东李云承租房屋并支付押金及租金,续租后不久,房东因联系不上二房东要求收回房屋。法院审理认为,李云作为蓝天公司经办人签署合同,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蓝天公司承担,判决公司退还王先生押金,但因合同未约定甲方违约违约金,驳回了王先生的违约金诉求。

法律要点:一是经办人行为归属,若经办人在职务权限内行事,责任由其所属公司承担,租客不可直接向经办人追责;二是违约金主张需有合同依据,未约定甲方违约条款的,难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三是合同解除的认定,若出租方已无法继续提供房屋,租赁关系实际终止,无需再单独主张解除。

防范建议:租客承租时需核实出租方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若为二房东,需查看其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及转租授权;签约时明确约定双方违约条款,尤其是出租方无法提供房屋时的赔偿责任;支付款项后留存转账记录、收据,注明款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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