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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上海某公司、某船舶管理公司、马绍尔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李健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8日 6969人看过 举报

2025-07-28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张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船员雇佣合约》,约定上海某公司将张某派到马绍尔某公司所有的“TH”轮任大副,月工资为6000美元。

2021年8月“TH”轮在天津港装货期间,张某在船舱内检查钢卷绑扎系固时,不慎跌落导致双脚受伤,后经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因新冠疫情错过最佳手术治疗时机,张某只得进行保守治疗。治疗结束后,张某将遣返费、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快递给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即安排进行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后上海某公司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马绍尔某公司系“TH”轮的登记船东,某船舶管理公司系“TH”轮的船舶管理人。

张某委托李律师后,李律师将上海某公司、马绍尔某公司、某船舶管理公司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案件结果

在天津海事法院组织的调解下,张某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在收到和解款后,张某向天津海事法院撤回了起诉。

在承办相关案件时,我们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船员上船前一般都签署了多份雇佣合同,在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赔偿标准较高地区的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就被告或者侵权行为地)。

第二,尽可能多列被告,避免后续追加。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常可以起诉雇佣者(通常是船舶经营人);如船舶所有人与经营者不同,可以将登记船东列为被告;如存在着光船租赁,可以将光租人列为被告。总之,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尽可能多列被告。

第三,看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责令相关主体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船舶正好在赔偿标准较高海事法院辖区,尽可能地申请诉前扣船)。

第四,看是否满足船舶优先权的条件,以便确认船舶优先权。

第五,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海事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管理系毕业,主要执业领域涉及海商海事、劳动纠纷、公司商事、国际贸易、法律顾问等。Graduatedf...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东卫(天津)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92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劳动纠纷、保险理赔、税务、人身损害
北京东卫(天津) 律师事务所
1120120********92 海事海商、劳动纠纷、保险理赔、税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