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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正在发生,人工智能时代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作者:李志强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次举报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以及工业新技术、制造业、芯片等产业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也相伴相随。各行各业都几乎应用了人工智能技术,本文浅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影响和改变行业结构

   当今时代,各行各业都在创新和发展,变化是常态,不变是根本。人工智能对生产、生活和工作产生了许多影响。例如,笔者最近使用智能软件进行了随机测试,输入模拟的法律事实,要求撰写一篇民事起诉状,字数可以根据需求设置,在发出“出题”指令时,指令尽量要写得详细,可操作性强,把具体要求1、2、3、4……写清楚。结果,根据书写时长,一般一到二分钟就能生成,指令多,操作复杂,条件设置很多的,聊天机器人需要“思考”一段时间,满怀好奇地看书写的法律文书,有几点:第一,文书格式规范,整体符合法律文书式样要求。第二,对事实和证据的应用,说理也基本还可以,基本能陈述清楚,具有一定地逻辑。第三,整体看起来符合一篇法律文书的常备要素。第四,法律条文引用出现了错误法条,一些方面仍然需要继续核对修改和完善,做到准确。通过该测试,发现人工智能确实提高了效力,但是仍然需要专业人士的审查、审核和人工修改,特别是复杂事情,更需要专业化、定制化、个性化的研究解决,而不能单图效率或者利益简单化处理。

目前,已经有法院判决通过人工智能,给予详细的创作指令生成的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第一起案例。但是该判决,认定思路仍然是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进行人类智力投入的创作,而不是人工智能自己本身的创作。

专业化、精细化对各行各业要求越来越高,初级技术或者具备基本、简单、单一技能,并且人身属性、依附性不高的行业和工作岗位,被人工智能取代或者参与竞争的可能性原来越大。

 

    时代的大洪流中,变是常态,不变是根本。只有坚持不断学习,不断与时俱进,综合能力不断提升,才能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新挑战。

二、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事关重大,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这种新技术领域的挑战,是否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呢?需要结合立法进程、社会发展、技术创新以及人类认知等综合考量。

在刑事法律规范中,有自然人(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种,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有自然人(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等都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那么,人工智能的产品或者智能机器人、设备以及相关技术衍生产品,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呢?

先分析几个事件,几个月前,网传的相关信息比如有关ChatGPT 4.0被呼吁停止测试,还有关于智能机器人与工程师聊天,企图逃跑,以及与工程师聊天产生“感情”,无论是否为真,让我们联想到曾经的科幻片中的预言画面。智能机器人如果联网,通过不断学习以及大数据模型的不断锻炼,是否能够真正产生“意识”,并将“内心真意”通过行为外在进行表达、展示,也就是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是否成为可能?该问题的真正解答,可以在法学理论上有所启发,至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世界各国都在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技术进步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共生是人类共同追求,因此,要坚持合法合规,循序渐进,做好相关配套设施和制度建设。这也给相关企业、甚至行业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需要大家的深刻思索。

三、与诉讼法衔接的相关问题

上述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的研究,是第一步,然后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否有相关诉讼程序配套衔接问题。在诉讼进程中,同样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都要进行详细明确和规范。比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机器人小A,在M公司工厂按照出厂设置和公司具体模式在流水线“干活”,因机器人小A的“肢体”动作,直接导致送货的司机B受伤,伤残等级为二级,该法律关系,机器人小A与M工厂之间是什么关系?“劳动”还是“雇佣”? 是“职务行为”还是“提供劳务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民事侵权行为? 如果适用人身损害侵权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构成要件:1. 具有侵权行为,2.具有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此处,最疑难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 是工厂M还是机器人“小A”? 行为人具有过错,过错分为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者过失,那么机器人小A,是否具有“主观方面”的想法?是否能够认定故意或者过失? 该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等。发现确实有好多模糊和无法界定的地方

又比如,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如果智能机器人不慎被某些人控制、利用,责任承担主体相关问题。《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配套问题,对于智能机器人的直接责任人,是直接正犯,还是间接正犯?智能机器人的角色是否仅是一个工具?如果智能机器人具有一定“意识”,具有一定“行动能力”和“控制辨认能力”,是否具有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是一个值得深层次剖析的问题,假如具有上述构成要件要素,则双方之间是否成为“共同犯罪”,是否需要区分主要、次要责任,是否要对定罪和量刑进行区分。如果双方意思表示、共同犯意的联络不够紧密,则是否可能构成上下游犯罪,或者是否成立单独的罪名,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等等,这些问题需深入研究和进一步思考。

前两周未更新文章,全部忙于紧急案件的办理,现更新一篇文章,供大家思考。


李志强律师,致力于民商事、刑民交叉、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公司治理等法律服务。能够综合运用多个部门法律法规,有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