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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如何区分?

发布者:李志强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3901人看过

在刑法理论中,刑法总则理论体系庞大,各种基础逻辑关系,各种法学理论,相对复杂,特别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甚至吸收犯、结合犯、持续犯、状态犯?如何区分?对行为人实施的系列行为是一罪数罪如何判断?本文以案例和图文演示的方式进行论述。


一、首先弄清楚行为人有几个行为
  对于初学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朋友,在入门当初,会感到比较难学。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循序渐进,可以先不考虑一罪还是数罪,还是其他复杂吸收、竞合等因素,首先弄清楚涉嫌犯罪的行为人,都干了什么事情,他有几个涉嫌犯罪的行为。就是对于犯罪事实有一个、两个还是多个能够清楚的把握他几个行为的界限,行为是否终了?是否持续或者继续?举个例子:
  案例1:张三为了抢劫,准备好凶器刀具,在风黑月高的深夜,将A捅伤抢走了一个手提包后逃跑,里面有大量贵重金银珠宝和现金,A因为流血过多而死亡。
  案例2:张三为了抢劫,在一家杂货店敲门偷走一把价值5000元的菜刀作为抢劫工具,在风黑月高的深夜,将A捅伤,为了不被发现,将A扔到路边深水河里,抢到A的手提包里有大量贵重金银珠宝和现金,A因为被扔到河里而溺水。
  案例一:张三只有一个抢劫的实行行为。

  案例二:张三存在盗窃、故意杀人、抢劫三个实行行为。


二、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如何区分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如何区分?并不是单纯理论学习,而是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是一罪还是数罪,还是根据竞合理论从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无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在竞合情况下,无需特别区分,只要从一重罪处罚,完全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且,也就不用更多时间去理解到底是那种竞合。对于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通常,被牵连的罪名与目的犯罪的罪名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相互关系。主流观点认为,牵连犯,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牵连犯。在理论上,牵连犯采取从一重罪处理原则。在法律中,还有其他处理原则、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存在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直接适用数罪并罚即可,而不用再进行区分。
  第一,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的本质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所以还是从一重罪处罚。笔者赞同学术观点认为的大竞合理论,区分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会花费大量时间,而直接用于大竞合观点,从一重罪处罚,免去繁琐的区分,而且区分不清楚,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进而导致量刑错误的后果。
  第二,牵连犯的本质是至少存在两个实行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于一个实行行为,但是相对而言又小于两个实行为的危害,为了不过于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对于存在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直接适用从一重罪处罚,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既能够打击犯罪,又有利于保护人权,是一种法益价值的取舍。对于对于存在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牵连犯,则其实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罪名,两者之间无竞合无重合,是并行的关系。如果没有列外和特别规定,直接对两罪进行数罪并罚。


三、图片展示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之间关系
  图片A、B分别代表不同种类的罪名名称(注:因特殊原因,图片未能加载显示)
  第一组:图片A和B,两个罪名和行为之间均无关联,A和B形状各异不同,对A和B根据数罪并罚规定处罚(A+B , A∪B)。
  第二组图片:A和B是法条竞合,A和B图片形状形似,表示罪名形似,从一重罪,取A和B重合的一部分(A?B, A∩B)。
  第三组图片:A和B是想象竞合,A和B图片形状有所不同,但是大致属于圆形,具有一部分重合(A∩B)。
第四组图片:A和B是牵连关系(通常性的牵连关系,即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A和B一个圆形,一个方形,B可以整个包括A的面积,从一重罪,使用B罪名,并且A也全部被包括。不仅有阴影处重合的被评价,还有圆圈之外的带*的面积也被评价为犯罪,所以,可以看出,虽然都是从一重罪,但是牵连犯的惩处和打击力度,大于竞合犯,竞合犯不能对牵连的行为全部评价(A?B)。

  本文四组图片为方便理解的推演图,供参考,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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