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情示例】
刘某于2017年7月18日在A健身房处购买健身服务,为此支付会员费4,030元,会员期限为5年。后刘某又在A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程及其他健身服务,为此支付14,580元,总共支付18,610元。2021年4月2日,A健身房在门店公告通知店铺需要检修电路,暂停营业,又于4月18日发布致歉信宣布因亏损而关门停业,并称会员可选择去其他健身房登记健身或者转店至其他门店。但是刘某发现该健身房其他门店也大量倒闭,距离上都离刘某较远,刘某便要求A健身房退费。因退费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会员费并支付该部分未使用会员费的利息。
生效裁判认为,因刘某与A健身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健身房因退还从宣布停业之日即2021年4月18日起至会员期限终止之日止的相应比例的会员费用以及刘某未消费的私教课程费用。法院查明刘某未消费的各私教课程及其他健身服务的价格,故认定应退还的费用为10,172元。关于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刘某要求承担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条文注解】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健身、美容、培训等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门店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可健身、游泳、美容、理发、培训等机构“跑路”、“暴雷”已层出不穷,因为这一情况很多没办卡的消费者不敢办卡,已办卡的消费者对目前所选择的机构出现任何风吹草动都会惴惴不安。建议各位消费者,慎重购买年限较多的会籍卡或是终身卡,选择合适的时长;可利用一些企业信息查询工具,查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有频繁更换情况、控制人的征信情况;各类平台中其他消费者的真实评价注意参考;如果购买服务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仔细研读退费方式、违约责任等,避免商家口头承诺。同时,合同、付款记录、收据、会籍申请表、店铺公告等可注意保存,以防万一。
如确实遭遇服务机构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无法协商的情况,也要积极勇敢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服务机构退还剩余的服务费用,商家“圈钱跑路”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都是有效的投诉路径,如商家仍不履行退款义务,消费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也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营造一个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