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情示例】
石某与唐某在201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二人没有共同生育孩子。后石某向法院提起与唐某离婚诉讼,2021年11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未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唐某一人名下的三套房屋。石某认为唐某名下的房屋是其与唐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存款、收入借给他人,他人用房屋来抵偿债务所获得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提出,唐某在二人的离婚诉讼期间,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之一转移给第三人吴某,纯粹是唐某为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与第三人吴某串通从而转移财产。石某便以唐某、石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确认两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的转让协议无效;同时判决吴某返还涉案房屋并恢复登记至石某和唐某名下。
生效裁判认为,审查查明涉案房屋的资金来源于被告唐某2015年2月13日出借的60万元,自登记结婚至出借行为,石某与唐某的婚姻关系仅为17天,常理上双方不可能有60万元的共同财产,原告石某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实该60万是夫妻共同债权,故此笔借款应认定为唐某的个人婚前债权。该债权经唐某个人采取起诉、执行和解等方式最终转化为抵偿债务的房产,即使最终取得房产的时间在唐某与石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亦应属于唐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唐某对其享有处置权利。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由《民法典》第1062条规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工作、奖金、劳务报酬:工资包括第一职业、第二职业或更多职业的工资。奖金包括单位发放的奖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劳务报酬如退休人员退休之后又出去劳务工作,老师在校外讲课等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既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也包括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婚后所取得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取得或者实际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商标出售、专利出售、许可别人实施、著作权作品发表等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夫妻双方从其亲属处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继承中没有指定受遗嘱人,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针对房产,夫妻婚后取得的房屋首先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其次再根据例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婚后房屋购买或建造资金来源是夫妻婚后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在婚后取得产权证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若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或是登记在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
婚后一方或双方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等原因而获得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房产。若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则为该方个人房屋。
若是婚后一方购买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情形,如该房全部购房资金源于购买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则为该方个人房屋。如本案例中,唐某在婚后获得的房屋是其在婚前的个人债权转化而来,因此涉案房屋认定为唐某个人财产。
若是在父母出资参与买房的情形下,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则为该方的个人房屋。
实际生活中房屋的资金来源、房屋性质、购房方式还有更为复杂的情况,所以,对于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不能只凭借是在婚后获得的这一点来判断,还是要根据房屋的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形具体分析。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