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情示例】
周某贵与路某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孩子,一子周某甲,一女周某乙。周某贵生前,于2019年5月4日立有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其与妻子名下的唯一一套房屋由周某甲继承;2019年9月10日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与前述情形一致。后周某贵考虑到晚年是由女儿周某乙照顾自己,周某甲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在2021年12月12日订立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其与妻子名下的唯一一套房屋的所有权、所有遗留财产(包括存款及物品)在其和妻子百年之后由周某乙继承,2021年12月12日以前给周某甲所立遗嘱等一切遗嘱全部废除。该份遗嘱第一页有遗嘱人周某贵与路某玲的捺印,第二页有周某贵与路某玲签字及捺印,有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及捺印。周某贵于2023年6月去世,周某甲质疑打印遗嘱的效力,与周某乙就父母名下的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周某乙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周某贵所立的打印遗嘱有效,被继承人享有上述房屋50%的份额全部由周某乙继承。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案中,遗嘱人周某贵和路某玲没有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字了,在第一页仅有二人捺印,并且没有在两页中手写注明年月日,两位见证人也仅是在第二页签名、捺印,也没有在两页中手写注明年月日。虽然形式上该打印遗嘱略有瑕疵,但是有订立该遗嘱时的录像能够证明该遗嘱内容系两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审判法院对该打印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周某贵曾留下的一份自书遗嘱和一份代书遗嘱的形成时间均早于打印遗嘱,故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条文注解】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去世后的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安排好身后事,未雨绸缪,防止亲人之间因财产分配发生纷争,影响家庭和睦。并且因为电脑的普及,现在订立遗嘱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手写,为顺应时代变化,民法典将打印遗嘱确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在目前,订立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多种形式。
那么如果出现了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前述规定明确了遗嘱效力的顺位,如上述案例中,被继承人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且内容前后不相同,对于内容冲突的三份遗嘱效力,法院认定以最后订立的打印遗嘱为准。但需注意的是,按照这一顺位认定的前提是每份遗嘱都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满足对应遗嘱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会有效。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