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示例】
单某与方某同为A设计公司的股东,二人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共同经营A公司。由方某负责对外开展公司业务,收取客户资金、支付对外产生的支出,如材料款、制图费等;单某负责管理公司财务账目,向股东分红、支付工资等,因此二人经济往来频繁,经营公司期间互有多笔转账。单某称2019年6月11日-2022年5月16日期间方某向其共借款604,320元,方某每次借款单某皆采用转账的形式出借,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欠条等书面借款证明。因方某一直无还款的意思,单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方某支付借款604,320元,并提供了自2019年6月11日-2022年5月16日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方某则辩称这些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因经营公司产生的对外支出款项和个人的设计费用、项目提成。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单某主张案涉全部款项为借款时应提供相应的借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与方某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能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全部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单某应当进一步举证。本案中,单某还提供了双方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就案涉的100,000元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剩余504,320元,单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是借款;方某就100,000元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并非借款。因此,法院对单某要求方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00,000元,返还其余借款504,3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条文注解】
近年来,民间借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日趋活跃,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前述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篇文章仅就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进行讨论和分享。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借贷合意的达成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石;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实际生活中,两个自然人之间不太会签订正式的书面借贷合同,并且往往出借双方认识,多具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等社会关系,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在借贷形式上一般都较为简单和随意,也会忽略让对方出具欠条、借款证明等书面文件。但不是两个自然人之间有了书面的借贷合同、借据、欠条等就成立借贷关系,也不是没有书面的借贷合同、借据、欠条等就一定不成立借贷关系。如在本案例中,单某一开始仅提供了双方之间转账凭证,只能证明钱款交付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后单某再次提供了双方间的聊天记录,方某向单某发出信息“晚上你得给我借10万”等对话记录,转账记录也显示单某于同日向方某转账10万,因此法院认定就这10万元双方确实达成借贷的合意。所以,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向自己借钱,最好还是要保留好相关的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考虑以借据、收据、欠条等书面形式让他人签字确认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利息方面存在法律特殊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应该对借期利息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那么就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