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案情示例】
刘某一因幼年时生病导致发育迟缓,此后一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刘某二自此代为处理其民事活动。刘某一有次在A物流公司从事卸货工作时受伤,A物流公司便与刘某一签订《赔偿协议》一份,约定内容大致为A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一5000元,若需二次治疗的,二次治疗费用由A公司承担,同时刘某一自愿解除与A公司的劳务关系。刘某一后因伤情再次住院治疗,A公司便再次与刘某一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公司先前赔偿的5000元包括刘某一误工费、护理费、伤残待遇、就业补助金等所有A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刘某一不得再要求A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经过鉴定刘某一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此A公司应赔偿的金额绝对不止5000元,刘某二便代理刘某一向法院提起诉讼,两份协议不能作为赔偿结束的依据,请求确认刘某一与A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无效。
生效裁判认为,两份协议涉及到刘某一的身体伤害程度、治疗效果及伤残赔偿等诸多复杂内容,并非是简单的单纯获利协议,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一不具备签订这两份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无证据证明刘某一签订协议的行为及结果均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确认两份协议为无效合同。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指该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会因为这个行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负担、义务,仅有权利或利益,例如十岁的张伟过年收红包、接受生日礼物、接受奖励等行为,此类行为有效。第二种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大多属于日常化行为,例如十岁的张伟购买价格不高的生活日用品、购买文具书本、坐公交地铁等行为。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则受到限制,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例如十岁的张伟要是买房、买车的话,则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有效。如果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也就是说,一旦同意或追认就有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