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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但要言论属实且得当

作者:廖锋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次举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情示例】

潘某与罗某本不认识,潘某仅与刘某是堂兄妹关系,罗某与刘某是表兄弟关系。因为潘某与刘某对双方父辈间的一房屋产权和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潘某便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刘某因常年在外务工难以回家,就委托其表哥罗某全权处理此事并代为参与后期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后经调解室两次调解,双方分歧过大,争议房屋权属难以确认,调解未果。随后,潘某在百姓呼声网络平台发布了帖子实名举报身为公职人员的罗某侵占其父亲房产等内容。因此,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停止对其名誉的侵权行为,潘某答辩称罗某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好好沟通,威胁吼骂,咄咄逼人,其行为让人感觉是“黑社会”行为,自己发布的帖子并没有恶意攻击罗某,只是出于寻求有关部门帮助的目的。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该百姓呼声网络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此发布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潘某的帖文中部分言辞明显存在不妥和偏激之处,对原告罗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对罗某提出潘某停止其侵害行为的请求予以支持,并且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帖文。

【条文注解】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本质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损害名誉权的事实来认定,行为人侵害名誉权应该对被侵害人实施了存在口头或书面侮辱的言论,且该侮辱的言论在公开场合或公共平台实施,让社会层面不特定的人知晓,从而造成对被侵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被侵害人的名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提醒各位读者,在公共网络平台发言应实事求是,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提出批评监督、发表意见也要依据真实发生的事实,并非是编造的不实信息。同时,发表评论时应注意自身的言辞,不可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语词汇对被评论者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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