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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让人做“好事”不“寒心”

作者:廖锋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次举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案情示例】

何甲系何乙的哥哥,吴某系何乙的妻子,吴某在与其婚后离家出走,二人分居多年。何乙于2022年去世,何乙生前吴某未尽到任何抚养照顾义务,何乙去世后亦未参与任何后事的处理,何乙的后事皆由何甲处理。然而,吴某却在何乙去世后回来继承了何乙的遗产,何甲认为吴某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但却继承了遗产,因此何甲要求吴某承担何甲垫付的丧葬费,吴某认为何乙根据当地政策其去世后的丧葬费已从当地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何甲支付的部分是基于兄弟情谊及举办丧礼答谢宴请自愿支付的费用,与自己无关。二人无法协商一致,何甲遂向法院起诉。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无因管理纠纷。吴某与何乙系夫妻关系,何乙死亡后产生的丧葬费用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何甲为处理何乙丧事所支出的费用,客观上使吴某受益,对于其中必要、合理部分,吴某应当予以偿还。

【条文注解】

本条系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请求权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某一事物。生活中的例子有,捡到并照顾走失的宠物,管理人向宠物主人要喂养费;邻居家突发火灾,因帮助扑火导致衣服被烧伤,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小区地下室出现水管破裂,地下室被淹无人管理,小区居民前往关闭水阀但意外滑到受伤,向物业要求赔偿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满足后,且受益人未成立抗辩或抗辩被排除时,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与其利息以及所遭受的损失。无因管理保护了“做好事”的人,鼓励做好事,也有助于保护中华民族的淳厚民风,但同时需要考虑和尊重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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