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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别侥幸,实质正义有保护

作者:廖锋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案情示例】

黄某在2022年7月18日原想通过线上途径汇款8000元给其亲属,但是错误地汇入了其朋友张某的银行账户。事后,黄某要求张某归还钱款,张某称账号被冻结,解冻后将原路退还。但事发后一年有余,张某仍未归还,黄某多次追索均未果。黄某便提供转账明细、短信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复函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效裁判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张某以所做的工程收不到款、账户已被冻结、无力返回等理由拒不返还8000元给黄某,已构成不当得利。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条文注解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但不受法律保护,得利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害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是否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有无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是指得利人占有利益缺乏根据。二是一方获利致使他方受损,“致使他方受损”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即财产不应减少而因不当得利事件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则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因不当得利事件未增加。三是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必然有他方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是根据《民法典》其他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如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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