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课教练中途离职,学员可以解除服务合同要求退款吗?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情示例】
2020年10月14日,冯某与某健身房签订《会籍合约》,约定冯某购买某健身房两年会员卡,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会员卡费3000元。2020年11月4日,冯某与某健身房订立口头《私人教练合约》,以15000元购买了50节私人教练服务课程。2021年4月28日,冯某与某健身房订立口头《私人教练合约》,以8888元购买了40节私人教练服务课程。2021年5月11日,冯某与某健身房订立口头《私人教练合约》,以8888元购买了26节私人教练服务课程。前述四份合同签订或订立后,冯某足额支付了会员卡费及课程费,并前往该健身房参加会员健身和私教课程。冯某自2022年1月未再前往该健身房健身,三份私教课程也均有剩余未进行的课程,但为冯某提供私教服务的教练皆已离职。冯某起诉解除与某健身房签订或订立的四份合同,退还未完成的私教课程费用及年卡剩余时间按比例退还相应费用。因某健身房不服该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便提起上诉。
二审生效裁判认为,冯某作为服务合同关系中接受服务的一方支付了价款,该健身房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质量。因案涉合同包括两个部分,一般性健身服务及私教健身服务,故对该健身房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满足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当分别进行评价。关于私教健身服务部分,从服务合同的合同性质来看,其履行强调接受服务一方与提供服务一方相互的信任和认可。而私教健身服务作为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具有个性化、定制化特点,与接受服务一方的主观体验密切相关,对提供服务一方亦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服务的标准要求。冯某在购买私教课程后,因私教辞职,该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要求,应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该健身房单方面构成违约,冯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健身房返还尚未提供服务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
【条文注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一般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所有民事合同,其法定情形中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即因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权,且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则是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司法实践中,就如何认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落空,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针对不同的案件,还是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审阅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利益及交易习惯等内容,结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主客观目的,判断当事人将何种事项的实现作为订立合同前提,以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