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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买单?

作者:廖锋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次举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示例】

2023年8月19日,杜某(3岁,女)随父亲、奶奶至某水果店购物,水果店经营者为王某。在收银台结账时,杜某奶奶与水果店收银员在交接榴莲过程中因认为此颗榴莲不够成熟,遂自行去调换榴莲,后将重新挑选的榴莲交给收银员,收银员称重结束后右手拎着榴莲柄交给杜某奶奶,二人在交接过程中榴莲掉落砸到杜某面部,杜某就医后被诊断为面部裂伤。双方在上述事情发生后报警处理,杜某父母要求水果店对杜某现在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期修复费用等相关费用予以赔偿,但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杜某父母作为杜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杜某提起诉讼。

生效裁判认为,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作为水果店经营者,对所售物品“榴莲”的特性及注意事项应能了解,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包装或采取保护措施。被告虽提出榴莲有扎带捆绑,但扎带措施主要系以阻隔榴莲果肉与空气长时间接触的方式防止榴莲裂口、变质腐烂,并不足以证明满足安全出售商品的条件。且被告不仅未能妥善包装案涉榴莲,还在交接中提取的是榴莲果柄处,导致接触面积有限,交接难度较大。再者,交接过程中店员未充分提醒并确保安全,故对原告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合事发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等实际因素,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和律师费,后续治疗费用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协商或依法处理。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既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活动的场所;(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所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例如演唱会、音乐会、人才招聘会、展览、展销、庙会、灯会、游园、焰火晚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要求义务人采取一定的、合理的行为或措施维护他人在其场所或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醒各经营主体、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经营场所、活动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时刻注意维持现场秩序,人员聚集时进行引导,留意并帮助特殊群体,提醒现场人员保管好个人财物,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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