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引言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诸多形态中,"杀猪盘"因手段隐蔽、情感欺骗性强、被害人损失巨大,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
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团伙内部层级交错、分工细碎:核心操盘者藏身幕后,底层执行者往往只负责素材制作、账号包装、话术转发等某一道"工序"。然而到了追责环节,这些底层人员却极易被与核心人员"同等评价"——客观上确实提供了帮助,主观上是否明知、作用上是否关键,常常被一笔带过。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参与,不等于同等责任。深圳一起"杀猪盘"诈骗案中,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凭借多年办理诈骗案件的经验,仔细甄别当事人在全案中的参与程度与行为边界,向法庭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苏某(化名),经网友介绍进入一个网络交友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社交软件塑造"优质人设",与被害人建立恋爱信任关系后,诱导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充值,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即典型的"杀猪盘"套路。
苏某在团伙中的工作内容较为边缘:按照上级给到的模板,提前编辑朋友圈文案、配图,协助一线业务员打造虚假人设;偶尔转发话术给业务员参考。其不直接和被害人聊天,不掌握虚假平台后台,也不接触收款账户。
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团伙多名成员,汇总全案被害人损失,认定该团伙诈骗金额一百余万元,苏某因涉嫌诈骗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初期意见认为苏某"积极配合团伙开展诈骗工作,参与时间较长",建议从重考量。
苏某家属得知情况后十分焦急,多方打听后找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委托拥有21年公检法从业经历、深耕诈骗罪辩护的孙峥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难点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客观证据确实能够证实苏某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 其制作的人设素材被业务员实际用于欺骗被害人,客观上助推了诈骗结果的发生——这一点无法回避,也不应回避。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对诈骗结果起到助力作用,就存在被认定为"积极参与"、进而从重处罚的风险。若辩护策略选择"否认参与",无异于与在案证据正面冲突,不仅徒劳,反而会削弱辩护的可信度。
因此,本案的辩护空间不在"有没有做",而在"做到什么程度":必须回归证据本身,厘清苏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主观认知和获利情况,把"参与犯罪"与"罪责轻重"这两个问题彻底分开。
律师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孙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苏某核实案件细节,同时启动全面阅卷。团队梳理了全部聊天记录、同案人员供述、资金流水、电子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等材料,还原出苏某在团伙中的真实角色,并据此形成了清晰的辩护逻辑。
孙峥律师提出,认定罪责轻重,不能只看有没有参与,更要看参与到哪一步:
其一,苏某不属于团伙组织者、策划者。 虚假投资平台的搭建、话术方案的制定、收款渠道的控制,全部由上游人员掌控;苏某没有参与骗局设计,没有任何决策权,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
其二,苏某不直接对接被害人。 引诱被害人、建立情感信任、劝说充值——这些决定诈骗能否得逞的核心欺骗行为,均非苏某实施。诈骗是否成功,并不取决于苏某的行为,其参与环节与诈骗结果之间隔着关键一环。
其三,苏某的获利模式区别于核心人员。 苏某领取固定月薪,不按照诈骗赃款比例提成,获利微薄。获利模式是判断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重要标尺:按赃款分成者,与诈骗结果利益绑定;领取固定报酬者,往往仅是受雇提供劳务。
其四,苏某具备完整的从宽情节。 到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态度稳定,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筹措资金,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明确、实际行动到位。
其五,苏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其此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被熟人引诱误入团伙,人身危险性低,具有教育矫治空间。
在此基础上,孙峥律师先后向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就量刑建议反复沟通;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庭审阶段围绕上述要点发表辩护意见,并着重强调:刑罚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将底层辅助人员与核心操盘人员同等量刑——否则,既不符合刑法第27条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也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孙峥律师的辩护意见,充分考量苏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情节,对苏某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下达后,苏某及家属专程向孙峥律师团队表达谢意。对苏某而言,这段经历代价沉重;但罪当其罚、罚当其罪,正是程序正义所能给予的最重要的确定感。
律师说法
一、"杀猪盘"的分工陷阱:你只是"美工",法律上未必只是"美工"
孙峥律师提示,"杀猪盘"诈骗链条分工极为细碎:引流、养号、人设包装、话术聊天、平台运维、资金转移,各有专人负责。很多年轻人被熟人以"线上兼职""工作室招人"为名引诱入职,只负责素材、美工、账号包装等辅助工作,误以为这只是一份普通工作,不知不觉中已卷入刑事犯罪。
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共同犯罪的认定,看的是行为对犯罪是否起到了帮助作用,而不是岗位名称。 即便不直接聊天、不碰钱,只要明知或应知上游在实施诈骗仍持续提供帮助,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二、参与≠同等责任:罪责评价看四个维度
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罪责大小,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参与环节:是核心的"聊天手""操盘手",还是边缘的素材、技术辅助;
资源掌控:是否掌握话术方案、平台后台、收款账户等关键资源;
获利模式:按赃款提成,还是固定工资;
主观认知与态度:入职时间长短、是否明知、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明确,对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当全面考察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辩护的价值,正是把这些散落在卷宗各处的细节证据串联起来,让法庭看到被告人的真实角色。
三、给涉案者家属的三点建议
抓住审查起诉阶段的窗口期。 是否批捕、量刑建议的高低,多在审查起诉阶段定型。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阅卷、提交法律意见,远比庭审阶段"临场发挥"有效。
退赃退赔宜早不宜迟。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被害人谅解,是最直接、最务实的从宽路径。
稳定供述,配合认罪认罚。 对确已涉案的当事人而言,坦白、稳定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切忌心存侥幸、反复翻供。
四、给求职者的警示
凡是工作内容涉及"养号""包装人设""代发朋友圈""引流话术"的"线上兼职",务必核实公司资质与业务实质。工资高低不是判断标准——如果你的工作成果最终被用于欺骗他人,再"边缘"的岗位也可能让你站上刑事被告席。
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把卷宗里细碎的证据串联起来,还原当事人真实角色,让法庭看到案件全貌,最终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孙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电信网络诈骗及各类诈骗犯罪辩护,如需法律帮助,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