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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拍卖服务费",藏品却永远"即将成交" ——一起艺术品拍卖服务费诈骗案的刑辩纪实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近期,深圳收藏、艺术品领域诈骗案件多发。不法分子注册艺术品、拍卖咨询类公司,抓住民间藏家"高价出手藏品"的心理,以"免费鉴宝、海外展销、专场拍卖、高价收购"为诱饵收取各类服务费。这类案件披着艺术品交易、拍卖服务的外衣,合同、收据一应俱全,民刑交叉特征极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是经营不善、服务没达标,最后却被以诈骗罪立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近期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本文以纪实方式还原全案。

一、案情回溯:从"海外拍卖"到"集体报案"

当事人和合伙人共同成立了一家艺术品咨询公司,对外宣称拥有海外拍卖渠道、高端收藏家资源,可以帮藏家手里的古钱币、字画、玉器等藏品对接高价买家、安排专场拍卖。

第一步:抬高估值。 藏家带着藏品上门,工作人员先出具一份"鉴定报告",将藏品估值大幅抬高。

第二步:签约收费。 公司与藏家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收取鉴定费、图录费、展销服务费、出境备案费等费用。

第三步:虚构履约。 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对应的海外拍卖渠道,所谓买家资源、出境展销计划全部系虚构。收到服务费后,公司只是简单制作纸质图录,从不实质推进拍卖、对接收购。

第四步:拖延拒绝。 临近约定拍卖时间,便以"买家临时资金不足""海关审核不通过""藏品流拍"等理由不断拖延。多名藏家久等无果,既等不到成交,也拿不回已缴服务费,最终集体报案。

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将所有藏家缴纳的服务费全额计入涉案诈骗金额。到案后,当事人提出辩解:公司聘请了工作人员、印制了藏品图录、租赁了办公场地,有实际经营行为,只是业务能力差、没能促成成交,属于民事服务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诈骗。

二、三大焦点:本案难在哪里?

焦点一|有实体经营、有纸质合同,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这类拍卖公司有注册地址、有员工、有委托合同和鉴定文书,外观上就是正常商事主体。办案机关往往结合"没有真实渠道、无法兑现成交承诺、大量退费不能",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的核心,是区分"正常商业经营风险"与"以服务为名、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兑现承诺",论证主观故意的边界。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焦点二|流水混杂:经营性支出与诈骗款项混在一处

公司存在房租、员工工资、图录印刷、办公耗材等真实经营开支。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习惯把藏家全部转账金额直接认定为诈骗数额,不区分收款后有无投入到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中。辩护必须逐笔交叉核对收款记录、服务记录与支出凭证,剥离真实履约成本。

焦点三|团伙作案:地位作用如何区分?

本案系共同犯罪,股东、业务员、鉴定人员分工明确。当事人只是股东之一,辩护需要厘清:他是否参与话术培训、是否明知渠道虚假、是否主导收款、资金支配权限大小——据此区分主从犯,避免其与实际操盘人员同等量刑。

三、破局:孙峥律师团队的四步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完整阅卷,梳理全部委托合同、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和办公支出凭证,确定四项辩护方向:

步骤策略要点
①涉案金额分层质证、依法核减藏家款项分三类:公司确实提供图录印制、拍照建档、基础线上展示等服务且有支出凭证的部分予以剔除;当事人入职前其他股东收取的款项剥离出责任范围;仅保留"明知无拍卖渠道、纯粹虚构承诺骗取"的金额作为指控数额。
②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分层论证区分"开业之初即策划骗局"与"后期经营难以为继、为维持运转继续接单";区分资金用于挥霍转移还是大部分用于房租、工资等经营支出,降低主观恶性认定。
③区分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入股时间、分工、是否参与设计虚假话术、资金是否由其控制,论证当事人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④推动退赔谅解,协商认罪认罚指导筹措资金优先退赔部分被害人,争取谅解书;结合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庭经营支出等情节,与检察院沟通下调量刑建议。

四、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质证意见,剔除有对应履约服务及当事人未参与部分的金额,涉案指控金额得到大幅核减。当事人积极退赔,取得多名藏家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结合核减后的金额、谅解、坦白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判处。

五、法律评析与风险提示

藏家常有的误区:只要对方有门店、签了合同,就觉得是正规服务。经营者常有的误区:只要租了办公室、招了员工,就算有真实经营,办不成事也只是民事违约。

法律上的界限在于——经营者是否虚构了核心履约条件。本身根本不存在宣传的拍卖渠道和收购买家,收取服务费时就没有打算兑现成交承诺,只是以合同为幌子敛财,即构成诈骗罪;反之,若有真实渠道、真实展销计划,只是因市场行情、买家原因流拍,并愿意按合同约定退款,则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深圳地区诈骗量刑标准较高,艺术品拍卖类诈骗涉案金额很容易达到"数额巨大",量刑直接提档。

六、律师提醒

?? 给藏友:遇到承诺高价拍卖、高价收购藏品,并提前收取鉴定费、展销费的,务必提高警惕;如已被拖延不退费,及时固定证据维权。?? 给从业者:切勿虚构买家、拍卖资源。一旦被刑事立案,务必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抓住审查起诉阶段质证、金额核减的黄金机会。

【本案辩护律师简介】

孙峥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1年法律服务经验,具备公检法多岗位实务履历,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系涉案金额核减方向的专业刑辩律师。

三大核心能力:刑民交叉案件区分定性、涉案金额质证核减、认罪认罚协商争取从轻处理;

代表战绩:多起诈骗类案件实现指控金额大幅下调,成功争取不起诉、缓刑、降档从轻判决结果;

专注领域: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交易类诈骗等各类诈骗刑事案件,熟悉深圳本地办案机关裁判思路,重视黄金辩护期介入,从证据源头寻找辩护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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