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总览
案件类型:商事投资类诈骗罪
代理律所: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代理立场: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承办律师:孙峥律师
审理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核心争点:民事合作纠纷与刑事诈骗边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交付款项
案件结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号状态:客户材料仅载明不完整案号,本文不补写
主要争议焦点
1.当事人与报案人之间是项目合作关系,还是以合作为名虚构项目骗取资金。
2.资金收取后用于项目投入、日常经营,还是用于个人挥霍、转移隐匿,能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3.沟通中的夸大宣传、进度延迟,是否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4.被害人出资是基于对项目本身的商业判断,还是因当事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5.项目无法落地,属于商业风险、履约不能,还是刑事诈骗行为。
最终处理结果
孙峥律师团队全面固定项目真实性、资金用于经营、双方协商退款等证据,针对诈骗罪主观要件、因果链条持续质证,多次和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观点;南山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孙峥律师的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足以证实构成诈骗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从事企业咨询与资源对接业务,经朋友介绍与报案人结识,双方口头约定共同推进产业园招商配套项目,报案人出资280万元用于前期场地装修、资质对接、团队开支。合作推进过程中,项目招商进度不及预期,双方就资金使用、落地周期产生分歧。
报案人多次催款未果后,以当事人虚构产业园项目、骗取投资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控方指控:当事人虚构项目审批进度、隐瞒项目存在重大障碍,收取 280 万元投资款后挪作他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二、主要争议焦点
1.当事人与报案人之间是项目合作关系,还是以合作为名虚构项目骗取资金。
该问题需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合作沟通记录、场地合同、对接函件、资金支出凭证及其他案件材料综合判断;本文仅按已提供事实概括。
2.资金收取后用于项目投入、日常经营,还是用于个人挥霍、转移隐匿,能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该问题需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合作沟通记录、场地合同、对接函件、资金支出凭证及其他案件材料综合判断;本文仅按已提供事实概括。
3.沟通中的夸大宣传、进度延迟,是否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该问题需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合作沟通记录、场地合同、对接函件、资金支出凭证及其他案件材料综合判断;本文仅按已提供事实概括。
4.被害人出资是基于对项目本身的商业判断,还是因当事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该问题需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合作沟通记录、场地合同、对接函件、资金支出凭证及其他案件材料综合判断;本文仅按已提供事实概括。
5.项目无法落地,属于商业风险、履约不能,还是刑事诈骗行为。
该问题需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合作沟通记录、场地合同、对接函件、资金支出凭证及其他案件材料综合判断;本文仅按已提供事实概括。
三、律师代理工作
1.全面阅卷,梳理全部微信聊天、录音、转账流水,还原双方洽谈全过程,证明项目本身真实存在,并非凭空捏造。
2.分类核查资金去向,整理装修合同、付款凭证、人员工资、第三方服务费单据,证明款项主要用于案涉项目开支,不存在挥霍、转移、隐匿。
3.区分商业洽谈中的预期夸大、进度承诺偏差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论证被害人对项目风险、投资回报存在认知,属于商业投资决策。
4.梳理当事人持续推进项目、向对方同步进展、协商退款方案的沟通记录,论证当事人自始至终具备履约意愿,无逃避沟通、拒不见面的行为。
5.针对诈骗罪 “虚构事实 — 陷入错误认识 — 处分财物 — 非法占有” 的因果链条逐项质证,指出在案证据链条存在断点,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
6.结合同类判例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清晰界定民事合作违约、投资失败与刑事诈骗的边界,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四、检察院处理情况
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诈骗罪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证据:项目场地租赁合同、第三方对接函件、银行流水、支出凭证、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沟通录音、协商退款记录。
文书情况:客户材料载明有不起诉决定书,未提供可公开引用的完整案号。
五、案件处理要旨
要旨1:项目洽谈时对收益、进度的夸大表述不等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不能仅凭项目失败、款项无法返还直接推定诈骗。
要旨2: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核心要件,应当结合资金用途、是否隐匿财产、是否失联逃匿、有无协商退赔等客观行为综合认定,不能倒推。
要旨3:投资合作类案件中,投资人明知项目存在风险而出资,系自主商业判断,不属于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要旨4:民事合作纠纷、商业投资风险与刑事诈骗存在清晰边界,刑法不宜过度介入商事争议。
要旨5:审查起诉阶段是诈骗类案件辩护黄金期,证据链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六、最终处理结果
南山检察院认定本案证实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案底。
七、核心成果
1.打掉 280 万元金额诈骗指控,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消除刑事追责风险。
2.厘清商事合作纠纷与诈骗犯罪的边界,为后续双方民事途径解决争议保留空间。
3.形成投资合作型诈骗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完整辩护方案,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三维质证。
4.成功避免案件起诉至法院,实现审前无罪化处理。
八、实务启示
5.项目合作、投资居间类业务,应当留存完整沟通记录、合作文件、资金支出凭证,区分商业推介话术和书面承诺。
6.合作项目受阻、资金无法按时返还时,切忌失联、拉黑,积极协商结算、退款方案,避免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7.控告诈骗案件中,报案方往往以项目亏损、回款失败倒推诈骗;辩护时优先核查项目真实性、资金真实流向、被害人知情情况。
8.刑事律师办理诈骗案件,不能只看金额大小,优先拆解诈骗罪五大因果环节,核查证据是否闭合。
9.当事人被以诈骗立案后,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抓住审查起诉节点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
九、承办律师及具体工作
本案由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及团队办理。
?全面阅卷、梳理电子证据与资金流水,还原合作全貌。
?归集项目真实存在、资金用于项目经营的书证材料。
?区分商业夸大宣传和刑事虚构事实,论证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及类案检索材料。
?跟进退查流程,持续补充质证意见,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结论。
十、常见问题
1.投资项目亏了钱,对方报案就一定会构成诈骗罪吗?
答:不一定。关键看有没有虚构核心项目事实、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投资人是否基于欺骗而出资。单纯投资失败、商业亏损属于民事纠纷。
2.收钱之后没有按时兑现承诺,是不是就是诈骗?
答:不能直接认定。要看不能兑现的原因,资金去向,有没有逃避沟通、转移财产等行为,区分履约违约和刑事诈骗。
3.聊天里吹项目收益、承诺高回报,算不算虚构事实?
答:正常商业洽谈中的预期描述、乐观预估,一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如果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资质、审批文件、核心资源,则风险极高。
4.不诉是不是代表当事人完全没有民事责任?
答:不是。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双方合作争议、款项返还问题,对方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5.同类案件都可以争取不起诉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诈骗案件高度依赖证据、资金流向、沟通内容、是否存在隐匿财产等事实,个案差异极大。
结语
本案属于典型的商事合作与诈骗交叉疑难案件。很多投资类诈骗报案,本质上是合作失败后一方无法接受损失,试图通过刑事手段施压追款。认定诈骗罪必须严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唯结果论。孙峥律师团队通过完整证据梳理、精准法律论证,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断刑事追诉,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