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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抢潮玩诈骗案辩护:剥离真实交易,成功核减涉案金额|孙峥律师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近年来深圳网络衍生诈骗案件持续多发,随着短视频、二手交易平台普及,以 “代购、代抢稀缺商品” 为幌子的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往往披着正常交易的外衣,嫌疑人利用热门商品稀缺、被害人急于拿货的心理实施犯罪,交易流程看似真实,却暗藏刑事风险,不少当事人分不清正常交易纠纷和诈骗犯罪的界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近期就办理了一起代抢潮玩限量商品诈骗案,下面结合案件展开分析。

一、基本案情

嫌疑人在二手交易平台、微信群发布信息,声称拥有特殊渠道、脚本工具,可以代抢限量潮玩、限定手办,抢到之后再发货,预先收取客户的代抢定金、全款货款。多名被害人看到发布的实拍样品、过往 “成功抢到” 的截图后,陆续向嫌疑人转账付款。 嫌疑人收款之后,并没有实际去抢购对应商品,所谓抢单脚本、内部渠道均是虚构;为稳住被害人,他偶尔会编造 “排队失败、系统卡顿、延期发货” 等理由拖延时间,后期在多名被害人持续催促之下,无法交付商品,也没有能力退还钱款,多名被害人联合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嫌疑人构成诈骗罪,汇总全部收款记录,并将所有被害人转账金额计入诈骗犯罪数额。嫌疑人到案后提出辩解,称自己本意是想帮客户抢货,只是运气不好没抢到,属于生意亏损,只是民事交易纠纷,不构成诈骗。

二、案件辩护难点

1. 交易类诈骗主观认定难 本案属于线上交易型诈骗,区别于直白的虚假投资、婚恋诈骗。嫌疑人对外展示了商品图片,也和被害人有正常的聊天沟通,很容易形成 “只是没抢到货” 的假象。侦查机关往往根据 “收了钱、交不出货、不退钱” 的客观表现,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区分履约不能和自始没有履约意愿,是本案首要难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大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2. 涉案流水混杂,金额认定压力大 嫌疑人本身确实做过少量真实代抢订单,有几笔交易是真实履约并且正常发货的。但是在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将所有往来转账统一归入诈骗金额,真实履约的合法交易款项没有被剥离。辩护工作需要逐笔核对聊天记录、订单截图、快递发货凭证,一笔一笔区分真实履约交易和虚构渠道骗取的款项,证据核对工作量极大。

3. 被害人陈述一致性强,对当事人不利 多名被害人都存在同样的受骗经历,陈述内容高度重合,提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够印证嫌疑人虚构渠道、不断拖延的行为,言辞证据链条对当事人不利。辩护不能简单否认诈骗事实,而是要对每一笔款项对应的沟通内容、承诺内容、履约行为单独质证。

三、律师介绍

孙峥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21 年法律服务经验,具备公检法多岗位实务履历,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是涉案金额核减方向的专业刑辩律师。 ?三大核心能力:擅长刑民交叉案件区分定性、涉案金额质证核减、认罪认罚协商争取从轻处理; ?代表战绩:多起诈骗类案件实现指控金额大幅下调,成功争取不起诉、缓刑、降档从轻判决结果; 专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交易类诈骗等各类诈骗刑事案件,熟悉深圳本地办案机关裁判思路,重视黄金辩护期介入,从证据源头寻找辩护突破口。

四、核心辩护思路

孙峥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同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电子聊天记录、平台交易记录、物流信息,搭建完整证据核对清单,确定三大辩护方向: 第一,区分真实交易与虚构诈骗行为。筛选出嫌疑人确实成功代抢、正常发货的订单,收集对应的快递单号、收货确认记录,并向检察院提交质证意见,该部分对应的金额不属于诈骗数额,应当依法剔除。 第二,围绕 “非法占有目的” 展开论证。对于剩余订单,区分两种情形:一部分是嫌疑人一开始确实计划代抢、后续资金链断裂无力退款,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同时向公诉机关提出,不能单纯以无法交货、无法退款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结合事前有没有渠道、有没有实施抢单行为、收到款项之后资金用途综合判断。 第三,开展认罪认罚协商,主动推动退赔谅解。指导当事人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退赔损失,争取大部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结合当事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向公诉机关提交完整法律意见书,申请下调量刑建议。

五、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孙峥律师的辩护意见,将已经真实履约交易对应的金额从诈骗指控数额中扣除,诈骗金额予以核减。当事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可辩护观点,结合核减后的涉案金额、谅解、坦白等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判处。

六、法律评析与风险提示

在二手交易、代抢代购这类线上交易当中,很多人会混淆民事违约和刑事诈骗:如果确实有真实供货、代抢渠道,只是因为市场、货源问题无法履约,愿意积极退款,一般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但如果从一开始就虚构渠道、工具、货源,收款时就没有履约打算,拿到钱款之后随意挥霍,刻意逃避沟通、拒绝退款,则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深圳地区诈骗案件数额标准较高,一旦涉案金额达到相应标准,量刑会直接提档。

在此提醒:不管是做代购、代抢生意的经营者,还是找别人代抢商品的消费者,都要增强风险意识。经营者切勿虚构货源、渠道收取货款;一旦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抓住侦查、审查起诉的黄金辩护阶段,做好证据梳理和金额质证,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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