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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诈骗案辩护律师怎么选?别只看头衔,先看他能不能看懂你的“交易结构”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2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深圳怎么去选择金融诈骗律师?做金融、做投资、做供应链的人,遇到刑事案件时往往比其他行业的当事人更困惑。他们不是不懂法律,而是发现自己引以为傲的商业判断力,到了刑事程序里完全用不上。合同签了、备案查了、托管在券商、底层项目也去实地看过——一切看起来都合规,但钱还是没了。

报案之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当事人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不是“我有没有被骗”,而是“这个案子到底算诈骗,还是算投资失败”。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案件是走刑事追诉,还是回到民事途径解决。而决定这个答案的,往往不是合同本身,是合同背后的交易结构。

选律师,第一个要看的就是:他能不能看懂你的交易结构。

深圳的金融类诈骗案件,为什么对律师的要求不一样

深圳的金融体量,决定了这里的诈骗案件形态和内地城市有明显差异。私募基金、供应链金融、跨境贸易、融资租赁、保理——这些领域的交易结构动辄涉及多层SPV、关联公司、资金池和应收账款流转。一个普通的合同诈骗案,可能只需要审查一份合同、一笔转账;一个金融类诈骗案,可能需要穿透十几层公司架构、追踪几十个账户的资金流向、分析一套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

这种案件的辩护,不是“背法条、写意见”能应付的。它要求律师具备三种能力:

第一,看懂商业结构的能力。 当事人说“这是正常的供应链金融安排”,律师要能判断这个安排是真的有商业实质,还是纯粹的空转贸易。当事人说“资金混同是行业惯例”,律师要能区分“行业惯例”和“资金挪用”之间的界线。

第二,穿透证据表象的能力。 备案文件、托管协议、审计报告、底层合同——这些材料在金融类诈骗案里往往看起来“完美”。但备案是形式审查,托管是资金保管,审计可能基于虚假凭证。律师要在这些“完美”的材料中找到断裂点:底层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行为人在签约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第三,区分“商业失败”和“诈骗故意”的能力。 这是金融类诈骗案辩护的核心。市场下行导致项目亏损,是商业风险;资金被挪用于个人挥霍或借新还旧,是诈骗故意。这两者之间的边界,需要证据来划定。

孙峥律师的“侦审双视角”,在金融类诈骗案中的价值

孙峥律师在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工作了十五年,先后任职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种“侦查+审判”的复合背景,在金融类诈骗案件的辩护中体现为两个层面的判断力。

在证据层面,他知道侦查机关在办理金融类诈骗案件时,第一步会做什么:查资金流向。 备案文件可以伪造,审计报告可以造假,底层合同可以虚构,但资金流向很难伪造。钱进了谁的账户、转了几手、最终去了哪里,这些记录是客观的。孙峥律师团队会第一时间追踪资金流向,找到“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资金被用于个人挥霍”的证据。

在定性层面,他了解深圳法院在审理金融类诈骗案件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广东高院在多个裁判中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用途、事后态度。如果资金被大量用于赌博、挥霍、转移境外,履约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那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有了坚实基础。但如果资金确实投入了项目,只是因为市场原因导致亏损,那么案件就更接近民事纠纷。

一起“私募备案”骗局的辩护实录

2024年,深圳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赵某,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超过6亿元,涉及投资人300余名。

从表面看,这是一个标准的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完成了中基协登记,产品完成了备案,资金托管在正规券商,合同约定投资于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一切看起来都合规。

但资金募集完成后,赵某并没有将资金投入约定的房地产项目。团队逐笔追踪了6亿元的资金流向:其中约3.2亿元用于兑付前期产品的本息,1.5亿元支付给了销售渠道作为佣金,0.8亿元流向了赵某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真正投入房地产项目的资金,不足500万元。

赵某的辩解是:这是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模式,资金混同使用在行业内很常见,底层项目确实存在,只是市场下行导致无法兑付,属于商业风险。

孙峥律师团队的工作,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

第一,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审查。 团队调取了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资金投入凭证。发现该项目虽然完成了土地摘牌,但后续的拆迁、设计、施工均未启动。所谓的“项目公司”,是一个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

第二,资金去向的穿透式核查。 团队逐笔核对了6亿元的资金流向,发现资金去向与“房地产项目投资”的合同约定严重背离。这些资金流向的证据,构成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基础。

第三,备案文件的形式审查性质。 团队向法庭指出:中基协的备案是形式审查,不意味着对底层资产真实性、资金用途合规性的背书。备案本身不能证明“没有诈骗”。

孙峥律师团队向法庭提出:本案的本质不是“投资失败”,而是一起以私募基金为通道、以备案为伪装、以借新还旧为运转模式的集资诈骗。底层项目的“存在”只是骗取备案和投资人信任的工具,资金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辩护律师关于证据的审查意见,对赵某以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这个结果的关键,不在于“辩护失败”,而在于穿透式审查的价值——辩护律师的工作,让法庭看清了“合规备案”背后的真相:这不是商业风险,而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这个案子给金融类诈骗案当事人的启示

金融类诈骗案件的辩护,核心往往不是“有没有签合同”,而是“合同背后的商业实质是什么”。备案能查到,不代表底层资产真实;托管在券商,不代表资金没有被挪用;有房地产项目,不代表钱真的投了进去。

对当事人来说,选律师的关键,在于律师能不能看穿这些“合规表象”。备案文件、资金流水、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底层项目凭证——这些材料里,藏着区分“商业失败”和“诈骗故意”的关键证据。

孙峥律师团队的“侦审双视角”,让这种穿透有了更清晰的方向。他们知道侦查机关在构建金融类诈骗案件的指控时,会从资金去向和底层资产真实性入手;也知道法院在审查“非法占有目的”时,会关注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在金融类合同诈骗案件中,这种判断力往往决定了当事人是站在“投资人”的被告席上,还是站在“被害人”的位置上被重新审视。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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