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峥律师 09:00-21:59
孙峥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41070166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假冒注册商标罪普法:从两个真实案例看懂“贴标”与“犯罪”的距离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深圳龙华、龙岗的工厂车间里,贴标、组装、翻新这些工序每天都在运转。很多代工老板觉得,自己只是“按客户要求干活”,商标是客户给的,出了问题也是客户的事。但从法律角度看,贴标的人,就是使用商标的人。这篇文章结合深圳两个真实案例,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边界讲清楚。

一、先看法律:什么情况下“贴标”会坐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

2025年4月,两高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法释〔2025〕5号),对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其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门槛更低,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就够立案。

深圳法院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上力度一直较大。2025年广东全省新收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案件835件,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龙华法院2026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假冒吹风机配件案,被告人网购带有知名品牌标识的配件组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1万余元,直接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关键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门槛不高,5万元就可能触发刑事追诉。很多代工老板觉得“就做了几单”,但几单的流水加起来,可能已经过了线。

二、案例一:手机“翻新”算不算假冒?

深圳罗湖区的王某,原本做二手手机生意。他发现某知名品牌二手手机在市场上需求很大,利润可观,于是想出了一个“聪明”的办法:从电子市场大量收购该品牌的废旧手机,清洗、维修、更换外壳和损坏零件,然后冒充全新手机,以低价销售。

生意越做越大,王某租了公寓作为“加工厂”,招了员工,分工明确——有人采购废旧手机,有人技术翻新,有人检测出货。执法人员在现场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总价值400万余元。

王某到案后的辩解很有代表性:“我只是把旧手机翻新一下,手机还是同个品牌的手机,怎么就犯罪了?”

罗湖区检察院的释法说理很直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入假冒配件,对二手手机进行更换和翻新再对外销售,已经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最终,王某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的普法点在于:“翻新”不是“维修”,更换非原装配件、冒充新机销售,就是使用假冒商标的行为。 “手机还是同个牌子”这个辩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三、案例二:一个“弹窗”引发的千万大案

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产品的外壳上,一个商标都没有。

深圳的于某、曾某等人组织生产蓝牙耳机,外壳干干净净,外包装也是中性设计。但消费者把耳机和苹果手机配对连接时,手机屏幕上会弹出一个窗口,上面显示着正品的字样。

这个弹窗的效果,比印在包装上更具误导性。消费者看到弹窗,会下意识认为这是正品。

案件争议的焦点很明确:弹窗显示商标,算不算“使用”商标?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蒋筱熙在二审合议庭上给出了答案:“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来源。消费者连接蓝牙时,看到弹窗,自然以为用的是正品。法律没有限定‘使用’必须是有形的。在商业活动中,只要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就属于商标性使用。”

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80万元;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万元。全案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200余万元。

这个案例的普法点在于:商标的载体在变,“使用”的本质没变。 从物理贴标到电子弹窗,只要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法律都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深圳作为电子产品集散地,这类技术型商标侵权案件正在增多。

四、普法要点:三个容易踩坑的认知

第一,“客户让我贴的”不是免责理由。 很多代工老板觉得,商标是客户给的,自己只是“干活的手”。但假冒注册商标罪打击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谁贴的标,谁就是在使用。如果客户没有提供授权文件,代工者又不去核实,风险就落在自己头上。

第二,“没印在包装上”不等于没事。 弹窗案已经明确了这一点。商标可以出现在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也可以出现在软件界面、开机动画、广告宣传中。只要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就构成商标性使用。

第三,翻新、组装、改装都可能构成犯罪。 手机翻新案中,王某的辩解“手机还是同个品牌”被法院驳回。关键不在于“是不是原品牌”,而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商标,并且冒充新机销售”。组装、改装、翻新后冒充正品,就是典型的假冒行为。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


孙峥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3410701666
    •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3724分 (优于8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90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峥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7654 昨日访问量:288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