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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峥律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要点解析——以一起网络推广涉刑案件为例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深圳互联网产业高度活跃,网络推广、流量运营、技术开发从业者规模庞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因此成为深圳地区高发的网络犯罪罪名之一。2026年,随着“两高一部”相关意见的出台和深圳本地司法实践的精细化,该罪的认定正从“形式归责”向“实质归责”转变。

一、案由与指控

【判决书摘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化名)于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间,接受他人委托,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孙峥律师批注】

这份起诉意见书,孙峥律师前后读了七遍。他第一时间抓住两个关键词:“设立”与“发布”——这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核心行为要件,也是本案辩护的落点。同时,他注意到,控方将本案定性为287条之一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选择本身值得推敲,直接决定了明知的证明标准与量刑梯度。

二、行为方式的认定

【判决书摘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经营网络推广工作室,通过贴吧发帖、QQ群引流等方式,为委托方推广网站链接,并按照注册量结算佣金。其建立的“玩家交流群”三个,群内成员累计700余人,发布推广链接累计900余条。

【孙峥律师批注】

这是本案的第一处证据攻防。判决书表述很克制,但卷宗里的争议很激烈:

其一,“通讯群组”的法律评价。周某建立的群组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取决于群组功能与设立目的的实质判断——群内有大量正常游戏交流内容,不能仅以“群主与赌博平台有资金往来”倒推群组性质。

其二,数量统计的可靠性。900余条链接的统计来源于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但其中包含重复发布、失效链接。发表辩护意见时,孙峥律师提交了逐条梳理的对照表,最终合议庭对数量的认定趋于审慎。

三、主观明知的证明

【判决书摘录】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明知委托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辩护意见,经查,委托方以“正规游戏平台”名义与被告人洽谈,双方签订了《网络推广服务协议》,协议载明推广内容为“休闲游戏”。综合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系受蒙蔽实施推广行为的可能性,该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孙峥律师批注】

这一页,是全案辩护的分水岭。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明知”,应当是确定性认识,而非“可能知道”的模糊状态。孙峥律师及其团队调取了三组证据:书面合作协议、委托方的企业邮箱往来记录、周某工作室的合规自查流程——三组证据环环相扣,证明周某对“正规游戏平台”的说法形成了合理信赖。合议庭“不能排除受蒙蔽可能性”的表述,在裁判文书中极为罕见,背后是辩护意见被实质采纳的痕迹。

四、违法所得的核算

【判决书摘录】

鉴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32,000元中,部分系正常推广业务的合法收入,予以扣减,最终认定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500元。

【孙峥律师批注】

违法所得不是“账户流水总额”,必须扣除合法业务对应部分,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孙峥律师及其团队提交了工作室完整的业务台账与收款记录,逐笔说明款项性质——专业辩护的价值,往往就体现在这18,500元的区分里。它不改变罪名,却直接决定量刑档位。

五、量刑与宣判

【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孙峥律师批注】

拿到判决书那天,周某在法院走廊里反复确认“缓刑”两个字。从建议量刑一年到缓刑一年,变化的背后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四个情节的完整呈现,更是“受蒙蔽”这一辩护意见动摇了主观恶性评价的结果。

【写在最后】给网络推广从业者的一段话

该案最值得警惕的,不是判决结果,而是行业风险的隐蔽性。网络推广、流量运营从业者距离刑事风险,往往只有一纸“协议”的距离:

委托方资质必须穿透核查,“营业执照”不等于“业务合法”;

结算方式异常,如按注册量、按充值流水结算,本身就是风险信号;

一旦涉案,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黄金期,明知要件的动摇、违法所得的核算,都发生在这个阶段。

【律师简介】

孙峥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兼具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双资质。执业前曾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十五年,完整经历侦查、审判、执行三大诉讼环节。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自诉(网络犯罪、计算机类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判决书内容与办案记录整理,仅作专业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任何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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