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白云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这里的日化用品加工产业带聚集了大量中小型代工厂,承接洗护用品的灌装、贴标、打包业务。一张订单、一批货、一次检查,就可能把一个普通加工厂老板送进看守所。孙峥律师团队曾办理一起发生在广州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当事人李某的身份很特殊:他不是制假的组织者,只是一个“按客户要求干活”的灌装加工点经营者。
一、案件背景:广州白云区一次仓库检查,把加工点老板带走了
李某在广州经营一家小型日化用品加工点,规模不大,几名工人,平时承接洗护用品的灌装、贴标、打包业务,客户大多是熟人介绍。
案发前,有客户找到李某,称手上有洗发水和护发素订单,需要代为灌装、贴标、装箱。客户提供了品牌图样、包装盒样式和标签文件,表示是“渠道货”,不用担心授权问题。李某没有索要商标授权文件,也没有向品牌方核实,按照客户要求安排了生产。
后来,公安机关根据品牌权利人报案线索,对李某的仓库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印有某知名品牌商标的洗护用品成品、半成品、空瓶、包装盒、标签及发货单据。李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
这个案子发生在广州,有一个特殊性:广州法院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上力度很大。白云区法院近五年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案件就有10件,刑事案件判处的最高刑期达到六年零八个月,罚金最高达五百万元。广州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明确传递出“莫制假,制假必严惩”的信号——有皮具箱包厂老板因假冒手提包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四百万元。
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李某面临的指控金额一旦被“按正品价格”全部认定,量刑起点会非常高。
二、辩护的切入点:品牌方鉴定意见的“价格依据”站不站得住
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审查了控方金额认定的依据。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通常依赖两个东西:查扣物品的数量和品牌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里会给出“正品市场价”或“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律师用这个价格乘以数量,就得出了非法经营数额。
但这个计算方式有一个天然的漏洞:品牌方的鉴定意见,本质上是“权利人单方出具的价格声明”,不是中立的司法鉴定。品牌方当然希望按正品零售价计算,因为价格越高,侵权人的责任越重。但刑法上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能简单等同于权利人主张的价格。
孙峥律师团队向办案机关提出:不能机械地按品牌方正品零售价计算涉案金额。本案中查扣的物品包括成品、半成品、空瓶、标签、包装盒,这些东西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成品如果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可以按实际销售价或标价计算;但空瓶和标签只是包装材料,半成品尚未完成加工,这些物品根本没有进入流通环节,不具有市场交易价值,不能按正品价格计算。
有辩护实务观点指出,侦查机关常常直接调取平台全部交易数据,未区分正品交易、刷单订单、退货订单、不知情阶段交易,涉案金额认定虚高是这类案件最核心的攻防焦点。孙峥律师团队的做法,是把金额认定的基础逐项拆开:哪些是已经销售的、哪些是准备销售的、哪些只是包装材料、哪些无法与具体订单对应。
三、第二层辩护:加工费与正品价的“剪刀差”
李某在这个链条中的角色很特殊:他不是品牌的使用者,也不是销售者,他是一个“来料加工”的执行者。客户提供图样、包装、标签,李某负责灌装和贴标,收的是加工费。
这个角色定位,直接影响了金额认定的逻辑。孙峥律师团队向办案机关论证: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以其实际收取的加工费为基数,而不是以客户销售正品可能获得的收入为基数。李某在整个链条中的获利方式是加工费,不是销售差价。如果按正品价计算涉案金额,等于把上游客户和销售环节的全部利润都算到了李某头上,这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有实务经验将此概括为“严禁简单以团伙总金额捆绑追责”,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核对生产记录、出货台账、资金流水,剔除当事人未参与、未获益的部分,精准缩减量刑基数。
四、第三层辩护:主观明知的“推定”能不能被推翻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州公安联合法院、检察院印发了《广州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有具体的证据规格要求。
控方认定李某“明知”的依据,主要是:客户没有提供授权文件,李某作为从业者应当知道要核实。但孙峥律师团队提出:“应当知道”不等于“实际知道”。李某的加工点规模很小,客户是熟人介绍的,他收的是加工费,不是销售利润。他从头到尾没有参与品牌的选择、定价和销售,他的认知范围就是“客户让我灌什么我就灌什么”。这种“被动执行”的状态,与职业制假者的主观恶性有本质区别。
在实务中,服装、电子、日化等行业存在大量“尾货”“渠道货”等低价商品来源,价格低并不当然等同于经营者明知售假。李某没有索要授权文件确实是疏忽,但疏忽与“明知”之间,还有一段距离。
五、结果与启示
孙峥律师团队在这起案件中的辩护工作,围绕三个层面展开:第一层,拆解品牌方鉴定意见的价格依据,把包装材料、半成品、无法对应订单的部分从金额中剥离;第二层,论证加工环节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以加工费为基数,而非正品价;第三层,削弱控方对“主观明知”的推定,强调李某的被动执行角色。
这类发生在广州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有一个共性特征:广州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大,但“力度大”不等于“金额认定可以随意拔高”。白云区法院在审理假冒儿童洗护用品案时,强调的是“从非法经营数额、侵权产品的受众群体、潜在的产品风险综合考量”,而不是简单地按正品价乘以数量。
辩护的关键,在于用证据把“该算的”和“不该算的”分开,把“主动的”和“被动的”分开,把“加工费”和“正品价”分开。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