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暴力催收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以为最大的风险来自催收行为本身,却忽略了一个更致命的问题:放贷行为可能被单独评价为另一个罪。一旦放贷和催收被拆成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刑期不是简单相加,而是可能翻倍。孙峥律师团队办理的这起案件,辩护的核心不在催收手段本身,而在于阻止罪名体系的升级。
一、案件的特殊之处:当事人不只是“催收的”,他还是“放贷的”
当事人黄某,在深圳龙华经营小生意。2024年下半年,他跟着朋友袁某做起了民间放贷。袁某出本金,黄某负责找客户、收利息、催还款,收益对半分。
黄某放出去的钱,利息远超法定保护上限。借一万,先扣“下户费”,实际到手打折扣,然后按天计息。这种债务,借款人基本没有能按时还上的。
催收方式逐步升级。从打电话,到上门,到砸门窗、发朋友圈视频,再到动手打人。案发前,黄某因催收打过两个债务人,一个鼓膜穿孔,一个牙齿脱位。最后一次,他带人砸了债务人赵某家的门窗,拍了视频发到朋友圈。赵某家人报警。
黄某被刑事拘留时,罪名是催收非法债务罪。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清晰的单罪案件:放高利贷、暴力催收,刑法第293条之一写得明明白白。
但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发现了一个隐藏的风险:黄某的放贷行为,可能被单独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二、风险在哪里:放贷和催收,可能对应两个罪名
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果黄某的放贷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那他的催收行为就可能被拆成两个罪:非法经营罪 + 催收非法债务罪。数罪并罚,量刑会显著加重。
这个风险并非理论上的。在实务中,侦查机关处理涉及高利贷的暴力催收案件时,确实存在“分拆评价”的做法:放贷行为单独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催收行为另行处理。这种罪名体系的搭建方式,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孙峥律师团队的第一步工作,不是去争论催收手段是否过激——那些有报警记录、有就医证明的行为,争也争不出太大空间。真正的辩护战场,在罪名体系的搭建阶段。
三、第一层辩护:论证放贷行为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孙峥律师团队审查了黄某放贷行为的全部证据:放贷对象、金额、次数、资金来源、宣传方式。
关键发现是:黄某的放贷对象主要是熟人圈——朋友介绍的朋友,或者主动找上门的熟人。借款人数量有限,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没有形成“职业放贷人”的稳定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是袁某的个人资金,不是向公众募集。
非法经营罪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要求放贷行为具有经营性和社会性。这两个要件,黄某的行为都不满足。团队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核心观点是:黄某的放贷行为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要件,不应单独评价;催收行为是放贷行为的延伸,应整体放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框架下评价。
这一步辩护的目的很明确:阻止罪名从一变二。
四、第二层辩护:把“情节严重”的认定基础逐项压实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明确标准,实务中需要结合手段、后果、次数、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
孙峥律师团队做了一件很细的事:把控方指控的每一次催收行为,按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证据情况逐一列表。
团队发现,指控中有相当一部分行为只有债务人的单方陈述,没有报警记录、没有就医记录、没有通话记录印证。比如有债务人说黄某“天天打电话骚扰”,但通话记录显示,案发前一周黄某只打过三次电话,每次不到一分钟。
团队向办案机关指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情节严重”,不能仅凭被害人的主观感受认定,需要有客观证据支撑。电话次数、通话时长、是否发生在深夜、是否涉及无关第三人、是否造成就医或误工——这些才是判断依据。
有客观证据支撑的行为,团队不回避;证据薄弱的指控,团队逐项提出异议。最终认定“情节严重”的事实基础,比控方最初指控的范围收窄了。
五、第三层辩护: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角色
黄某的朋友袁某才是出资人。黄某没有出资,他的收益来自催收回款的分成,不是放贷本金的利息分成。
这个事实影响什么?影响黄某在整个“放贷—催收”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
孙峥律师团队在辩护意见中提出:黄某的行为重心在催收而非放贷。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框架下,他是直接实施者;但在整个链条中,他的作用应当与出资人袁某区分开来。这一区分,对量刑有实际意义。
六、孙峥律师的“侦审双视角”在这个案子里的价值
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辩护的主战场不在法庭上,而在罪名框架形成之前。
孙峥律师在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工作了十四年,他知道侦查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惯常思路——放贷行为可能被单独拎出来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催收行为则作为另一个罪名处理。这种“分拆评价”在实务中并不少见。
他的“侦审双视角”在这里发挥作用:他了解侦查机关会怎么搭建罪名体系,也了解法院在审查数罪并罚时的判断标准。辩护工作不是被动地接受控方的罪名框架,而是在框架形成之前,通过法律意见和证据梳理,影响办案机关对行为性质的判断。
这就是为什么孙峥律师团队在介入后,第一时间不是去争论催收手段,而是去审查放贷行为的法律性质。先把罪名框架稳住,再在框架内争取空间。
七、结果与启示
案件最终的结果,黄某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被起诉和判决,没有被追加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刑期在法定幅度内,没有因为数罪并罚而叠加。
这个结果的取得,靠的是三层辩护的叠加:第一层,论证放贷行为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阻断罪名升级;第二层,逐项审查催收证据,压缩“情节严重”的认定基础;第三层,厘清黄某在“放贷—催收”链条中的实际角色,争取与出资人区分评价。
这类案件的核心启示在于:暴力催收的辩护,不能只盯着“催收”两个字。放贷和催收是两个环节,可能对应两个罪名,也可能被“打包”成一个更重的评价。辩护的关键,在于看清楚办案机关在搭建什么罪名框架,然后在这个框架形成之前,用证据和法律意见去影响它的走向。
有实务观点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辩护逻辑概括为“四层递进”:先打掉黑恶定性,再做罪名辩护,再拆分责任层级,最后量刑辩护。孙峥律师团队在这个案子里的策略,正是这个逻辑的具体实践——在罪名辩护这一层,把数罪并罚的风险挡在门外。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