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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胜诉:代理原告追回服务费约98万元

发布者:徐启冬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来,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冬,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第三人:邯郸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超,河北古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来与被告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邯郸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冬,被告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峰,第三人邯郸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代理服务费984581.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984581.4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授权第三人全权代理其处理“天津港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工程施工工程项目”一切有关事务。第三人于2020年6月24日与原告签订项目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代表被告负责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催收、结清货款。第三人代被告向原告支付由此产生的项目服务费用,项目服务费用按照被告与购货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产品合同单价(含税单价)减去本协议确定的协议单价为差价,差价与买卖合同最终结算数量的乘积金额核定为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项目服务费用。项目服务费用扣除12%税金。结算方式为:在被告收到买卖合同购货单位货款后,被告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税金后的项目服务费用付给原告。上述项目代理协议中所涉两笔项目,购货单位均已向被告付清,但被告尚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完毕,至今仍拖欠项目代理费用984581.45元,故起诉。

被告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项目代理协议,被告不是协议的相对方,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不适格。该代理协议并无被告授权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给原告,该代理协议对被告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第二、被告给第三人的委托是无偿代理,更没有同意第三人转委托。第三、第三人已经向原告支付部分费用537500元,并由原告向第三人出具收条,原告起诉数额未予以扣减。第四、结算单只能证明被告向购方提供了板材,虽有原告签字,但不能证明原告是有偿代理。第五、被告对原告的委托仅是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涉及其他合同。该委托合同也未约定代理费用,属于无偿代理。

第三人邯郸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述称,第三人不承担支付责任。2020年5月,被告为销售板材委托原告作为代理人与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就天津港北疆港区智能码头工程的板材供应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原告与被告有多种业务往来。为了更好地履行买卖合同,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商议,由被告委托第三人代为支付原告项目服务费用,原告是知情并认可的。2020年6月2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项目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所有的交易过程、合同履行、货款支付均由原告与被告完成,也是由被告支付项目服务费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明确显示委托方是被告,原告是协议书中所涉买卖合同的代理人,对于被告与第三人的代理关系是明知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原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日,被告向案外人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基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张某来代表被告就天津港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工程(堆场部分)、(辅建区部分)施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给排水管材(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等)与贵公司接洽报价、合同、结算等相关事宜。2020年5月18日,案外人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买卖合同》,其中张某来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双方于2021年8月5日签署《物资结算单》,载明在合同范围内本结算书项内货款、发票、货物已全部结清无误。2020年6月13日,案外人天津市某某基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买卖合同》,双方于2021年4月22日签署《物资结算单》,载明在合同范围内本结算书项内货款、发票、货物已全部结清无误。上述两份《物资结算单》均由被告在供货方处盖章,原告在经办人处签字。

2020年6月22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授权书》,载明被告授权第三人全权处理“天津港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工程施工工程项目”的投标、签订经济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货款催收等活动,全程组织安排人员做好项目的维护与服务,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2020年6月24日,原告(乙方)与第三人(甲方)签订《项目代理协议书》,甲方受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全权处理被告在天津港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工程施工工程项目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现甲方经被告同意,授权乙方为被告在天津港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工程施工工程项目代理人,授权乙方代表被告和该项目的承建单位洽谈,最终促成被告与用货单位签订该项目管材买卖合同,同时负责协调供货、结算及应收账款等事宜,直至该合同履行完毕,货款全部收回。经过甲乙双方和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努力,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天津港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工程施工工程项目中取得以下合同:合同1、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合同号为GH2020-4-11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买卖合同。合同2、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某基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合同号为XYT2020-6-15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买卖合同。甲方受被告的委托,基于乙方在本协议代理范围所做的工作及由此产生的项目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项目服务费用按照被告与购货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产品合同单价(含税单价)减去本协议确定的协议单价为差价,差价与买卖合同最终结算数量的乘积金额核定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项目服务费用。协议单价、合同单价(含税)及差价等详见附件:价款部分。项目服务费用按12%扣除相关税金。在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买卖合同购货单位货款后,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税金后的项目服务费用付给乙方。

另,《项目代理协议书》附件价款部分确定各种型号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的协议单价和合同单价的差价,《物资结算单》确定了各种型号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的结算数量,根据《项目代理协议书》约定,差价与结算数量的乘积金额扣除12%税金后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项目服务费用,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差价与结算数量的乘积金额为1118068.38元,扣除12%税金后的金额为983900.17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与被告公司员工李某波、郭某志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就协议的履行及项目服务费用的支付直接进行沟通对接,被告公司员工李某波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已安排财务核算”、“张总,写个10万的收条拍照发给我,某某的会计过来了我就让她去存,还有你的卡号”(李某波将该笔项目代理服务费的现金拍成图片发送给原告)、“协议和某某签的,写收到某某支付豪达的项目代理费用吧”。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出具收条,并将收条拍照通过微信发给被告。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完成促成被告与用货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协调结算及收回货款等委托事项,被告作为受益者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项目代理协议书》系经被告全权授权的第三人与原告所签订,其中明确约定了项目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项目服务费用。涉案《物资结算单》的最后签署日期为2021年8月5日,以该时间点作为起算点计算七个工作日为2021年8月16日,被告应在2021年8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项目服务费用,但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代理服务费及利息予以支持,超出协议约定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不是协议相对方及原告系无偿代理一节,协议的实际履行系由原、被告双方直接进行沟通对接,另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与第三人的陈述可认定原告已收到的部分服务费用系被告指示第三人的会计向原告支付,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形成了有偿委托合同关系,故被告的上述抗辩事由,与事实相悖,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来支付项目代理服务费983900.1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邯郸市某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983900.1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某来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某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启冬律师,硕士研究生,党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