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启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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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用品订购,逾期不支付费用,通过律师努力为公司追回货款4.5万及利息

发布者:徐启冬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8日 3718人看过 举报

2022-06-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A公司为一家专门从事酒店用品批发的企业,B公司系从事酒店经营管理的企业,CB公司旗下经营的酒店。后因B公司经营需要,向A公司分批次订购酒店用品,并约定A公司货物送到后B公司即向A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下订单后,A公司均依约向B公司供应了上述商品。但B公司2019年5月7日起拖欠A公司多笔货款一直不予支付,总计45314元。后虽经多次催促,B公司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系根据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计算。综上,为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向新葡京支付货款45314元;2.判令B公司A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B公司答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并不知晓A公司C送货的事情,B公司也查不到这笔账,故对其两项诉求不予认可。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A公司B公司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A公司提交的金额为14448元及13333元的两张送货单与B公司的《采购入库单》,收货时间与货款金额能够相互印证,B公司亦认可《采购入库单》中签字人为其工作人员,B公司虽辩称可能是采购人员伙同A公司订货,但未能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双方已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两张送货单所涉货物,B公司已收货入库,其应当按照入库金额向A公司支付货款。关于2019年10月6日的送货单,A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以及物流托运单已能初步证明A公司完成了供货义务,在B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亦应向A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据此,新葡京要求B公司支付三张送货单中所涉货款共计4531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B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现A公司以双方最后一次供货为依据计算逾期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但根据物流单的发货时间,本院酌定收货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并据此调整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三)裁判结果

1、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4531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6元(原告A公司已预交),由被告B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徐启冬律师,硕士研究生,党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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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0********37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