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徐某骑自行车至司法局家属院,用撬棍、螺丝撬开门锁进入孙某家中,后通过窗户进入室内,盗窃放置在室内的五粮液白酒7瓶、茅台白酒4瓶、兰陵坛装秘藏原酒2坛、兰陵原浆老坛酒1坛、兰陵陈香磨砂瓶白酒1箱、梦之蓝M6白酒2瓶、国窑1573白酒1瓶、字画3幅、2016年猴年纪念币、邮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0408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
二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盗窃数额认定过高,被害人陈述其损失数额为14000余元,仅依据市场法得到的鉴定金额明显过高;2.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家庭生活困难,人身危害性小,虽有入室情节,但不具有产生其他人身性危害的存在,建议适用缓刑。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盗窃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依法没收被告人徐某作案工具:工具包1个、液压钳1个、撬棍2个、小钳子1个、铁赞2个、切刀1个、螺丝刀1个,上缴国库。
徐启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