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核心前提是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那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权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成功证明这一要件?笔者结合多起胜诉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二、"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据此,"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进而认定"已具备破产原因"的直接依据。
三、多起案例中法院的认定方式
案例一:杨某某案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因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第三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认定依据:终本裁定。
案例二:张某某案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与本案原告的纠纷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电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原告提交的查询截图显示,除该案外,电子公司另涉多个被执行案件,均全部未履行,表明电子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认定依据:终本裁定+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
案例三:田某案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认定依据:终本裁定。
案例四:广州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案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继而符合第一条的情形,应认定已具备破产原因。"认定依据:终本裁定。
四、法院认定标准的总结
综合上述案例,法院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核心依据是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还会结合公司涉其他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的情况,进一步佐证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取得终本裁定后及时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是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关键。终本裁定是启动加速到期程序的核心证据,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