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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多名债权人的分别维权——基于同一公司的两起胜诉案例

作者:吴曼怡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一、问题的提出

当同一家公司拖欠多名债权人款项,且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各债权人是否可以分别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笔者代理的两起案件——张某某诉朱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和田某诉段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恰好涉及同一债务人公司,分别由两名不同的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张某某诉朱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投资款数十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四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二:田某诉段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原告田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田某返还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采取多项强制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四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两起案件的被告股东相同,均为段某某、宋某某、路某某、朱某某四人。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段某某认缴300万元,宋某某认缴2220万元,路某某认缴240万元,朱某某认缴24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x年。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四名股东均无实缴出资记录。

三、法院的裁判意见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两起案件中作出了基本一致的认定: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各被告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依法应加速到期。诉讼中各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出资,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实务启示

上述两起案件传递了以下重要信息:

第一,同一公司的不同债权人均可分别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只要符合"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条件,各债权人即可独立向股东主张权利。

第二,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个别清偿"的属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属于代位权的范畴,责任承担方式是向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履行。这意味着率先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清偿。

第三,举证思路可以标准化复制。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原告均通过提交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和终本裁定(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成功证明了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这一举证思路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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