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认缴制下,部分股东在认缴巨额出资后,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试图以此"金蝉脱壳"、逃避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后,历史股东是否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出资责任?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二、典型案例:历史股东对转让后的公司债务一般不承担责任
在笔者代理的广州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曹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第三人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原告主张包括历史股东在内的六名被告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成立之初股东为杨某某、张某某;2015年底,股东变更为某管理公司、杨某某;2017年,股东变更为某科技公司、杨某某;2018年底,股东变更为某医药公司;2019年,股东变更为曹某某、某医药公司。案涉债务发生在x年至x年期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发生在杨某某、某科技公司将股份转让给某医药公司之后,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历史股东参与了原告与某公司的交易。因此,历史股东对股权转让后公司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三、裁判规则的分析
上述裁判规则的核心逻辑是:股东责任的产生以债务发生时的股东身份为前提。债务发生之前的已退出股东,对公司后续产生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规则对债权人具有重要的提示意义:在向股东追索出资责任时,应当准确锁定债务发生时的在册股东,而非不加区分地向所有历史股东主张权利。
四、新《公司法》带来的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在新法框架下,历史股东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出资责任的路径将受到更严格的规制。但该条款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法施行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