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曼怡律师 09:00-21:00
吴曼怡律师
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曼怡,从业十余年,凭借丰富执业经验,专注公司法律顾问、股权治理与各类合同纠纷民商事维权,团队协作办案,以专业优势全程高效助您维权!
13026883102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追加还是另诉?——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程序选择

作者:吴曼怡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一、问题的提出

在取得对公司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债权人面临一个程序选择: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还是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这两条路径各有优劣,选择不同,结果可能迥异。笔者代理的杨某某案恰好完整经历了这一过程。

二、案情回顾:从追加被驳回到另行起诉获支持

在杨某某诉张某某、詹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在执行终本后,先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两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不仅关涉该股东程序权利的保障,而且还涉及该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事实的认定,事关若干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非讼程序直接处理。"遂驳回了异议请求。

追加申请被驳回后,原告另行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两名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两条路径的法律依据

(一)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两条路径的优劣比较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优势在于程序相对快捷,劣势在于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法院认为股东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属于实体审理事项,不宜在执行异议的非讼程序中直接处理。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优势在于程序保障充分,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可以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实质性判断,劣势在于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五、实务建议:采取"先追加、后起诉"的递进策略

两条路径并非只能择一而行,可以协同运用:

第一步:先申请追加。在执行终本后,首先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法院支持追加,则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最为高效。

第二步:再另行起诉。如果追加申请被驳回,债权人应立即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避免因等待而超过诉讼时效。


吴曼怡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9
  • 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9年
    • 13026883102
    • 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平台积分

      256分 (优于60.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篇 (优于99.06%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曼怡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896 昨日访问量:19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