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规模小、人员少,是否必须像大公司一样设立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新《公司法》给出了灵活安排。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可以不设监事。
这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减负”理念,符合小微企业实质需求。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重大事项(如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必须依法召开股东会,并按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决议,留存会议记录和表决记录。
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简化,但议事规则不能省。不设董事会不代表“一言堂”,该开的股东会必须开,该做的记录必须留。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受到挑战。
小微企业的生命力在于灵活,但灵活不等于随意。在章程设计、议事程序、财务管理上规范运作,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