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间矛盾激化,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小股东以“公司经营困难、利益受损”为由起诉解散公司,法院会支持吗?并非所有“闹矛盾”都能走到解散这一步。
湖南祁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张某持有某建材公司49%股权,以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经营困难为由,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法院认为,张某的证据可以证明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公司内部管理运营机制已完全失效、公司治理陷入僵局,且公司尚未穷尽其他救济手段。最终驳回了解散请求。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持股10%以上的股东提出;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指股东会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事务处于瘫痪状态,或业务经营严重亏损。仅仅股东意见不合、公司亏损,不构成解散条件。
解散公司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司法强制解散对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方影响重大,法院会谨慎把握。股东起诉前应先穷尽协商、股权转让、请求公司回购等途径。只有公司确已“病入膏肓”,司法才会出手“安乐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