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未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被追缴滞纳金,董监高要不要“自掏腰包”承担责任?北京石景山法院的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某旅游公司时任执行董事郑某、监事袁某,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2020年,公司收到社保补缴通知,补缴保险金及滞纳金共计40余万元。公司随后起诉郑某、袁某,要求赔偿18万余元损失。法院认为,为公司职工缴纳社保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执行董事、监事管理、监督公司正常运营的职责范围。郑某、袁某未恰当履职,应对公司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令郑某赔偿4.5万元,袁某赔偿1.5万元。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未及时缴纳社保,既损害公司利益,也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执行董事、监事未能恰当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履职不能“挂名了事”。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同样属于勤勉义务范围,疏忽大意可能让个人“买单”。公司也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障和督促董监高勤勉履职。
做董事、监事不是“挂个名、拿份钱”那么简单。管不好公司日常运营,出了事要赔真金白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