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不参与经营,对公司账目一知半解,想查账却被大股东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这是许多中小股东的困境。新《公司法》大幅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给小股东“擦亮眼睛”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可以查阅会计报告,还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如原始发票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这对小股东来说是非常有力的维权工具。
佛山中院提示:公司应保障股东知情权,规范运营流程。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公司若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拒绝查阅,将面临败诉风险。
小股东查账并非毫无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不知道公司赚了多少钱、钱花到哪里去,分红权、监督权都是空谈。新公司法为小股东提供了“查账”的法律武器,请善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