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关联方输送利益,后果有多严重?未央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令人警醒的答案。
李某系A医院公司持股49%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16年,A公司取得6万余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从事医疗行业。2018年,李某与他人成立B医院公司并持股90%,随后利用职务之便出具《证明》,将A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王某作为另一股东发现后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案涉土地两年租金收益达1720.31万元。法院认定李某违反忠实义务,判其向A公司赔偿1720.3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多条红线: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产无偿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属于典型的利益输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高管不能把公司当成“自家提款机”。利用职权搞利益输送,轻则赔偿损失,重则面临刑事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