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承诺的出资期限未到,公司欠债还不上,债权人能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给出了肯定答案:可以。
法律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实践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何认定、债权人如何举证,裁判尺度不一,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佛山中院发布的风险提示手册指出: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应合理确定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新《公司法》规定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注册资本不是越大越好,量力而行才是正道。受让股权时务必审查原股东是否已实缴出资。若受让了未实缴的股权,受让股东要在认缴范围内承担出资义务;若原股东是恶意转让,出让股东也跑不掉。投资有风险,买股权要擦亮眼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