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股东为逃避债务,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再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试图“金蝉脱壳”。这种做法能行得通吗?法律给出了明确答案。
辽宁阜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颇具警示意义:黄某同时控制甲、乙两家公司,两家公司人员交叉任职、业务混同。乙公司拖欠卜某工程款后,黄某与另一股东郭某以虚假承诺“债务已清算”的方式将乙公司简易注销。卜某诉至法院后,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认定甲、乙公司构成人格混同,甲公司应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认定黄某、郭某承诺不实,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简易注销不是逃债通道。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股东承诺“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方可适用简易注销。如果发现遗留债务,股东承诺不实,须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各公司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员、业务、财务交叉或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的,就构成人格混同。经营公司要守法,别打歪主意。企图通过“换壳”逃债,最终不仅逃不掉,股东和关联公司都要“兜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