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曼怡律师 09:00-21:00
吴曼怡律师
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曼怡,从业十余年,凭借丰富执业经验,专注公司法律顾问、股权治理与各类合同纠纷民商事维权,团队协作办案,以专业优势全程高效助您维权!
13026883102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公司人格混同又简易注销,股东责任跑不掉

作者:吴曼怡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现实中,一些股东为逃避债务,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再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试图“金蝉脱壳”。这种做法能行得通吗?法律给出了明确答案。

  辽宁阜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颇具警示意义:黄某同时控制甲、乙两家公司,两家公司人员交叉任职、业务混同。乙公司拖欠卜某工程款后,黄某与另一股东郭某以虚假承诺“债务已清算”的方式将乙公司简易注销。卜某诉至法院后,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认定甲、乙公司构成人格混同,甲公司应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认定黄某、郭某承诺不实,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简易注销不是逃债通道。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股东承诺“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方可适用简易注销。如果发现遗留债务,股东承诺不实,须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各公司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员、业务、财务交叉或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的,就构成人格混同。经营公司要守法,别打歪主意。企图通过“换壳”逃债,最终不仅逃不掉,股东和关联公司都要“兜底”。

吴曼怡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9
  • 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9年
    • 13026883102
    • 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平台积分

      256分 (优于60.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篇 (优于99.06%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曼怡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000 昨日访问量:19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