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伟、傅青梅,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伟到庭参加诉讼,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某某立即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黄某某因资金需要于2018年9月22日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约定于2019年6月份必须还清,如果到期没有还清,则按月利息2%计算。黄某某当场出具《借条》1份交由王某某收执。现借款期限已到,经王某某多次催讨,黄某某至今未还。
黄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某借款90000元,约定于2019年6月份还清,无计利息,如超过2019年6月未还清,剩余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于2018年9月22日亲笔出具其签名的《借条》1份交王某某收执。现经催讨,黄某某未能还款,王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王某某提供的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借条》各1份及其代理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黄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视为对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可以反映双方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黄某某向王某某借款90000元,有其签名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黄某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王某某请求黄某某立即偿还借款9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约定逾期利息为月利率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某请求判令黄某某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陈昆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