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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戴明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昆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XX,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明区,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福建省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菊,女,住福建省南安市,系戴明区之妻。

一审被告:戴XX,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再审申请人戴XX因与被申请人戴明区及一审被告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戴XX申请再审称,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全部借款已还清。由于双方系邻居和亲戚关系,借款时不谈利息。借款一年后,戴XX因生意倒闭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戴明区口头同意戴XX分期还款,有多少钱就还多少钱,后戴XX分期还款,通过银行转账共98500元给被申请人的女儿戴XX、戴XX,收入多时就多还一些,收入低时就少还一些,还款数额与时间无法固定。加上2015年8月1日通过现金支付给戴XX2000元,全部借款已还清。本案《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戴明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借款时有约定利息,戴XX每月偿还的款项都是偿还本金。原一、二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二)戴XX的还款没有规律性。金额上有时偿还2000元,有时l500元,有时2500元或3000元或4000元,时间上有上旬、中旬或下旬,毫无规律性可言,原审所谓的“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均体现一定规律性”,二审所谓的“体现了利息的长期性、规律性”,毫无事实根据。(三)戴明区的说法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二审庭审时,戴明区明确表示借款后戴XX每月均有付利息,共收到100500元,但该l00500元的还款时间是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而案涉的三笔借款分别发生在2010年2月和8月,如果有利息,每个月都应付息,那么戴XX所支付的利息应远远不止100500元。而戴明区明确仅收到100500元,可见其说法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戴明区提交意见称,(一)戴XX主张其支付的款项均系偿还本金,但其每次还款后均未在借条上改写数额或在还清每一笔借款后收回借条,涉案的3张借条原件及抵押的《南政集建(94)字第099XXXX363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由戴明区持有,戴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戴XX称借款一年后因做生意倒闭而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至少是承认自己是做生意的老板,戴明区借钱给老板不会是无息的,况且戴XX对于双方有协商还款一节无力举证。(三)一审时,戴XX仅提供自2012年9月起至2016年的付息证据,而不承认其自2010年借款后就开始付息。戴明区并未否认在2012年9月前有收到利息的事实。(四)根据戴XX提交给法院的还款明细单、银行转账凭证,还款金额和时间均体现一定规律性,与戴明区主张的讼争借款80000元及戴XX另借款20000元,合计借款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相符。农村民间借贷是基于诚信,有偿有息,一般无息借贷都是小额的、短期的,基于亲情或同情或救灾。而本案借款数额巨大,戴XX借款时是经营商业的老板,不是这类对象。如果没有利息收入,戴明区是不可能那么长时间将大额借款放在戴XX处。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戴XX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戴XX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及偿还利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戴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戴XX向戴明区借款8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戴明区出具的《借条》为据,戴XX亦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应予认定。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是否有约定利息,戴XX所偿还款项的性质系支付利息还是归还本金。戴XX主张本案系无息借款,其已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还清全部借款,但戴明区不予认可。虽然讼争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根据戴XX所提供的《还款明细单》及XXX,体现其自2012年9月起至2016年6月止的46个月内,共计38个月每月向戴明区转账支付2000元,呈现利息支付的长期性、规律性,且与戴明区所主张本案借款本金80000元及戴XX另借款2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相符。故在戴明区仍持有讼争借条,而戴XX未能举证证明曾与戴明区协商分期归还本金的情况下,原一、二审认定本案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戴XX所偿还的款项系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戴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戴XX的再审申请。


陈昆伟律师,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已办理了200多起案件,在诉讼方面,曾成功办理各类经济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1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