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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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于被上诉人万荣县XX乡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俊峰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3日 9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潘振忠因与被上诉人万荣县南张乡百帝村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万荣百帝村第三居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超出20年部分无效。本案中,上诉人潘振忠自1995年有偿使用上诉人万荣百帝村第三居民组所有的5号深井至今21年之久,并占有该井向万荣百帝村第三居民组农户供水的收益,潘振忠与万荣百帝村第三居民组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二审过程中,万荣县百帝村委会分别向潘振忠和万荣百帝村第三居民组出具了内容相矛盾的证明,万荣县百帝村委会又未出庭对两份证明材料形成过程进行说明,该两份证明的合法性无法确认,对两份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潘振忠原审及二审中均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补强其称承包期限30年和中标费用53500元的事实。潘振忠认为承包深井应为30年并交纳承包费53500元,解除双方承包合同应返还部分承包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潘振忠在承包万荣百帝村第三居民组5号深井期间按照供水计量收费,获取使用该深井的利益,其上诉所称经营期间的各项投资是占有、使用深井收益的必要投入,应由潘振忠自行负担。潘振忠经营5号深井期间所投资固定资产残值如何确认及处理,因潘振忠原审时未提出反诉,双方就此争议可另案解决。潘振忠认为其对万荣百帝村第三居民组5号深井进行了投资,不应将该深井交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和内设民事审判庭依法均能审理民事案件,法院内设庭室之间不存在管辖争议。潘振忠关于本案由万荣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存在人情关系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无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潘振忠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万荣百帝村第三居民组5号深井已经超过法律规定20年的最长时间,万荣百帝村第三居民组作为5号深井的所有权人请求潘振忠将该深井交回,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周俊峰律师,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十年以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执业迄今已办理数百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0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