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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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诉被告徐X、被告运城市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俊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4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诉被告徐X、被告运城市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运城市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X偿还借款本金181244.85元及利息1476.1元(自2019年1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罚息25.77元(自2019年1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运城市XX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抵押房屋(盐湖区某某××)在一、二项债权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徐X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运中银个住消字1243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运城市XX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合同约定,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240000元,贷款期间为240个月,对还款方式、违约事件及处理、费用承担等事项也做了明确约定。同时,被告徐X自愿以盐湖区某某××房屋对该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于2015年7月2日进行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后原告按照三方约定将贷款直接划至被告运城市XX公司的指定账户。现被告徐X到期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到期。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签订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徐X应及时归还借款及利息。现被告徐X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运城市XX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原告对位于盐湖区某某××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一、被告徐X身份证1页,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二、2013年8月30日被告徐X与被告运城市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徐X在被告运城市XX公司处购买了位于盐湖区某某××房屋。
三、2014年1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中国XX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共16页,拟证明:
1、被告徐X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借期为240月,用于购买盐湖区某某××房屋,同意用该房屋作为抵押;
2、被告徐X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利率为5.4583‰,每月5日归还本金1000元及利息;
3、关于罚息的计算方式:合同第3条第5项约定: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罚息,计算方式为: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年罚息利率/360;
4、附件1第3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5、原告经被告徐X同意,直接将借款划入被告运城市XX公司的账户;
6、被告运城市XX公司自愿对被告徐X的债务承担全额全程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7、附件1第2条:被告徐X自愿以担保房屋就原告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预抵押登记证,证明被告徐X在2015年7月2日用位于盐湖区某某小区××室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五、2014年1月17日的“贷款借据”,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徐X借款240000元,月利率为5.4583‰。
六、还款明细清单,证明被告徐X自2019年1月5日开始逾期,截止2019年2月26日,被告徐X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81244.85元,利息1476.1元,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罚息为25.77元,逾期2期。
七、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被告运城市XX公司辩称原告诉被告运城市XX公司为被告徐X所借2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属实,但是原告所诉要求被告运城市XX公司为被告徐X所欠本金、利息及罚息等款项产生的时间不明,被告运城市XX公司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替被告徐X还款28278.96元,原告应陈述所诉的本金里是否包含该款项。另被告徐X既然已经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应该先由该抵押物进行偿还之后,再由保证人承担所欠款项的相关责任。对原告提交的还款明细清单应提供被告徐X自借款以来归还款项的详细清单,包括原告扣除被告运城市XX公司保证金账户的清单,用以证明其要求被告运城市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本金、利息、罚息的确切数额。对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应提供法定的代理费票据,而不是仅仅提供证明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合同。对其余证据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XX所举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对上述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综合审查判断,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徐X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运中银个住消字1243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运城市XX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合同约定,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240000元,贷款期间为24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XX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利率定价方式为浮动利率,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加收50%,按日计算。同时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贷款的放款账户为被告运城市XX公司账户。2014年1月17日,原告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徐X在借款人处签名,该借据载明月利率为5.4583‰。之后,被告徐X按期归还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5日起逾期,截止2019年2月26日,被告徐X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81244.85元,利息1476.1元,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罚息为25.77元。
同时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徐X用位于盐湖区学苑北XX某某小区××室房屋办理预抵押登记(编号为:DH××9)。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徐X与原告中国XX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运中银个住消字1243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故被告徐X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其利息,违约在先。在贷款到期前,原告依约定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X应当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81244.85元,利息1476.1元,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罚息为25.77元并承担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5.4583‰计算,自2019年1月6日始付至款还清为止)。关于律师费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支付该费用的发票,故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运城市XX公司对被告徐X的债务担保方式约定为全程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其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运城市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X追偿。原告对抵押物盐湖区某某小区××室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等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XX截止2019年2月26日借款本金181244.85元,利息1476.1元,罚息25.77元,共计182746.72元并承担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5.4583‰计算,自2019年2月27日始付至款还清为止);被告运城市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运城市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X追偿;
二、原告中国XX依法享有对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某某小区××室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5元,由被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俊峰律师,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十年以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执业迄今已办理数百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0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