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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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俊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4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16年1月25日,被告徐XX向原告借款88500元,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出具借据。借款发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归还原告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85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X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16年1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88500元借条一张,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2、张X的XX银行个人账户信息,拟证明给被告付款的账户系原告张X个人所有。3、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打款。4、申请法院调取的被告账户信息,拟证明被告实际收到借款的事实。以上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并应当承担迟延还款的违约利息。
被告徐XX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此借条系被告所出具,但此借条所包含的的内容因债权转让而灭失,对证据2、3、4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被告徐XX辩称:2016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88500元属实,2017年1月原告纠集五六个人将被告带至其哥哥所在的公路局家属院声称其债权已转让给秦XX,让被告给秦XX出具了一份10万元借条。被告给秦XX出具借条后,原告将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给付被告,被告将其撕毁,现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充分证实,原告当时给被告的借条是假的,被告给秦XX出具借条后,直至秦XX死亡,被告共计向秦XX归还48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债权转让给秦XX灭失,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故请法院驳回诉请。
被告徐XX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徐XX向原告张X借款160000元,归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2016年1月25日,被告徐XX给原告张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X现金捌万捌仟伍佰元整徐XX,2016年1月25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徐XX向原告张X借款,原告张X给被告徐XX转款后,被告徐XX给原告张X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徐XX应当偿还。被告辩称债权已转让给秦XX,且已向秦XX归还48000元,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25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借款885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被告徐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俊峰律师,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十年以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执业迄今已办理数百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0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