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俊峰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3日 9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卫中珍、张武伟因与被上诉人李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卫中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中“卫中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所采纳的视听资料根本就没有录音原件,被上诉人也未递交其他证据来佐证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上诉人对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无视证据规则,仅凭一份录音复制件而让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明显是在偏袒被上诉人。2、一审判决关于担保所适用的法律牵强之极。综上,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予以纠正。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上诉人张武伟同被上诉人李庆玲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是上诉人卫中珍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连带保证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上诉人张武伟认可收到被上诉人的84000元,其主张将该笔款项以被上诉人名义投入基金公司,但其未向被上诉人出具任何投资基金公司的手续,一、二审庭审中,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结合上诉人张武伟认可将该笔款项经其本人帐户转入基金公司的事实,故应认定在上诉人张武伟同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