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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对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业主撤销权

发布者:王雨佳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4日 10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业主委员会个别人员在换届前未召开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擅自延长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修改了公共收益在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前的分配比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当选后,向所在街道要求撤销该补充协议而未向法院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但街道认为该补充协议没有违法违规处,但业主未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通过诉讼形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导致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要求返还停车费、广告收入等小区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合同诉讼中出现障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后是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时期,各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知晓自身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期限,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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