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佳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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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程款的款项,应由收取方返还,其他施工参与方不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发布者:王雨佳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4日 1981人看过 举报

2021-08-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被告1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合同,但因被告1无资质,遂与被告2签订协议,以被告2资质备案。后被告1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并收取原告保证金。后该工程因故未实际实施,原告诉请返还保证金。后该案经一审、二审,判令收取保证金的被告1承担返还义务,并由被告1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在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和款项较多,建议区分每笔款项的性质,且股东和公司的账户要严格区分,避免混同。


王雨佳律师,中共党员,三级律师,婚姻情感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初级技术经纪人,东南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擅长合同法、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知识产权
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
1320120********15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