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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加盖假公章的合同效力时,应把握“看人不看章”的原则,主要考察盖章之人在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发布者:王雨佳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被告3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1,被告1以被告2的名义(后经鉴定印章不是被告2的印章)承接了该工程。后被告1又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案涉工程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多被告支付工程款。对于被告2而言,经过司法鉴定,被告1加盖的被告2的印章非被告2在公安及工商备案的印章,故被告1与被告2签订的合同对被告2不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单位应妥善保管印章,避免因加盖印章构成代表或表见代理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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