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雨佳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被告3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1,被告1以被告2的名义(后经鉴定印章不是被告2的印章)承接了该工程。后被告1又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案涉工程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多被告支付工程款。对于被告2而言,经过司法鉴定,被告1加盖的被告2的印章非被告2在公安及工商备案的印章,故被告1与被告2签订的合同对被告2不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单位应妥善保管印章,避免因加盖印章构成代表或表见代理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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